人工授精后丈夫反悔,怀孕妻子懵了!不久后,婆婆拿着遗嘱说…
配偶、子女、父母都是具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那么,还未出生的孩子并且是人工授精得来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分得一部分遗产?一起来看现实案例1月4日,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披露了一起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继承权的案例人工授精成功后患病男子孙某反悔不想要孩子妻子周某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在孩子出生前男子因医治无效去世男子去世后,其母亲找到儿媳说儿子生前曾立遗嘱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也应由她继承问题来了——那么,这样的遗嘱有效吗?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有继承权吗?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夫妻决定人工授精生育孩子孙某和周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孙某的母亲觉得是周某没有生育能力,多次劝孙某与周某离婚再娶,但两人感情很好并没有因此离婚。因为孙某十分喜爱小孩,因此夫妻二人打算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不久周某就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了。妻子怀孕后丈夫反悔不要孩子不久后,孙某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自己患病。患病后的孙某性情大变,经常与周某吵架,并且多次向周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周某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孩子尚未出生,孙某就因医治无效去世了。男子去世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有继承权吗孙某去世后,孙某的母亲找到周某,拿出孙某所立的遗嘱,称孙某在遗嘱中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理应由她继承。那么,孙某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剥夺人工授精子女的继承权呢?对此,浙江省余姚公证处表示,孙某签字同意医院对周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从孙某签字同意之日起便产生法律约束力,虽然孙某后来反悔并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表明他不要这个孩子,但是孙某并没有征得周某的同意,因此孙某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人工授精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既然孙某和周某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孙某在立遗嘱时,孩子尚未出生,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中涉及未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孩子在孙某去世后平安出生,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其继承权。老师刚怀孕就被开除,校长:她才刚生完又怀孕,出了事负责不起!吕女士,家住重庆渝北区,就职于当地一家培训机构,近日,她向记者反映,自己刚刚怀孕就被公司给开除了,这让她实在难以接受,她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所以想让公司给自己一个说法,可公司负责人的态度却十分强硬,坚决要将她开除。士告诉记者,自己是这家培训机构的语文老师,上个月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知道此事后,就莫名其妙地把她给开除了,她现在感觉到很委屈也很气愤。吕女士:“每个女人都要经历怀孕生孩子,真没想到公司为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会将她开除。我们都知道劳动法为了保护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将其开除,因为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那么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吕女士所就职的这家单位,为何还要执意将她开除呢?带着疑问,记者跟随吕女士来到位于重庆渝北区松树桥附近的这家培训机构,但培训机构负责人的态度却让记者大吃一惊。培训机构校长:我们只是请她回去休息,这样做是合法的,其他的也不想说太多。如果吕女士觉得不合理可以去起诉。吕女士:你们这样的态度让我觉得很心寒,我作为孕妇连最基本的合法权益都无法保障,我没犯过任何错误,你们却这样对我,我真的很委屈。培训机构校长:我保障了你的权益,问题是没有办法和解,而且在你怀孕后我们也没做过任何过分的安排。通过沟通,培训机构校长告诉记者,他们让吕女士回去休息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她刚生完孩子没多久,第一个孩子现在才四个月,现在又怀孕快两个月了,也就是说她在第一个孩子刚出生两个月的时候就又怀孕了,如果继续让她在这里上班,出了事我们负责不起。吕女士表示,她第一个孩子的确才四个月,这次怀孕也是个意外。她是11月4号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班三个月),11月20号才发现意外怀孕的。也就是说吕女士第一个孩子刚刚一个月的时候她来这里上班,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培训机构得知这个事情后就让他回去休息,理由是她刚刚生完孩子又怀孕,万一吕女士在上班期间出现问题,谁都承担不起。可吕女士却不这么认为,她觉得自己的身体没有任何问题,就算出了问题也不需要公司承担,所以她无法接受。其实,这位校长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毕竟吕女士刚生完孩子又怀孕,的确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培训机构的做法的确违反了劳动法。最终,经过记者协调,培训机构小张表示,愿意根据劳动法赔偿吕女士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出于对员工的慰问和关怀,愿意额外在赔偿她两个月的工资。吕女士表示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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