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知五旬妇女独自在家遂起奸淫邪念,趁夜色敲门闯入欲行不轨
不是坏人变少了,而是坏人变老了”此前,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公诉机关被告人孙远鹏(化名),男,1969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前科犯。1991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有如下犯罪事实。2021年1月1日中午。孙远鹏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本案受害者韦某(1971年生人,案发时已是五旬妇人)的家。经过简单的搭话后发现。韦某家中家中只有其一人居住时,遂起色心。于是在当晚23时许,孙远鹏再度骑车来到韦某家。之后敲韦某家窗户。而独自在家的韦某误认为是自己的儿子。于是便起床开门。在发现不是其子后,孙远鹏仗着身体优势强行进入。随即便对韦某进行轻薄。韦某被压倒后呼救,孙远鹏仍然没有停止自己的暴行。幸而韦某拼力反抗,一脚踢中孙远鹏才得知逃脱。出了家门求救,孙远鹏不敢再追,害怕之下自行离开。缺舟:法院经审理后。对于以下的定罪和量刑关键点作出阐述。第一,孙远鹏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并非强制猥亵罪。根据孙远鹏到案后的有罪供述可以得知。在主观上是想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主观性侵意愿强烈。而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已经着手实施奸淫。如果不是因为受害者的反抗行为,很有可能就会得手。所以应当认为是强奸罪。第二,犯罪量刑系强奸未遂,并非强奸中止。在本案当中,孙远鹏的犯罪行为放弃。并非是出于自己的意志意愿。而是因为受害者逃脱后,眼见犯罪不能得逞,于是放弃。属于意志外原因,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鉴于孙远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情节。系犯罪未遂,可比对既遂从轻处罚。但孙远鹏此前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孙远鹏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3年一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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