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女子与他人发生关系不和自己欢好,从而实施奸淫行为
“不珍惜自己的人生,后悔都来不及;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潘某案发时是某职业学院的学生(22岁)。和潘某1以及小潘(案发时15岁),三人前往某宾馆开房住宿。过程中,潘某1和小潘发生了关系。而潘某也要和小潘发生关系。但是遭到了小潘的拒绝。恼怒的潘某随即使用暴力殴打小潘的头部和脸部。最终奸淫得手,且发生了两次关系。缺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虽然是初犯且系在校学生。但是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事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犯罪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大好的青春就此浪费。对此各位观众怎么看,欢迎在文章下面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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