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专门搜查办公室的法定手续
涉嫌随便搜查不登记不签字、涉嫌“沾亲带故”的关系不及时申请公务回避重庆市铜梁区法院领导王洪斌在执行案中涉嫌乱用职权伤害我负责的民营企业 尊敬的广大网络读者们:龙年新春好!我是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渝公司”)的负责人陈恒亮,身份证号510228196712131215,我要向传播网诉苦叫屈。实名反映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王洪斌曾经涉嫌执行我的案子过程中程序违法,一些做法着实难以让被执行人的我心服口服。事情本身并不复杂,却人为弄得八年之久不结案子,申请执行人系铜梁区的沈某、陈某等5人,四桩案子,一个被执行对象系“龙渝公司”,法人代表陈方刚,负责人陈恒亮。因经营不善,向沈某、陈某等5人的借款不能按时偿还,沈某、陈某等5人分别先后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了依法执行,经过清算,总的被执行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因为铜梁执行局涉嫌拖着不结案,现在已把我的债务拖成了人民币6000多万,可是原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局长王洪斌、法官周涛等人在实际执行中,为啥要明显涉嫌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我“旮旯角角”经营的产业,而置一家和几家生机勃勃的企业于死地呢?这不是涉嫌让金沙县的民营经济人为滑坡和涉嫌人为制造下岗(失业)人员吗?而且他们以为我不懂法律,由周涛、范胜强(已调)和唐德波等法官带队,率几名法警拿一张限于搜查重庆铜梁区白龙大道“尚风名居”小区我家的搜查令跨省400多公里,来贵州金沙县搜查我负责的“龙渝公司”办公室,也不依法提前通知当时还未与我离婚的结发妻子文德娟、有关单位及邻居到搜查现场见证和签字盖章。图为搜查我家——铜梁尚品名居7幢2单元33一5号的搜查令用来跨省到贵州金沙县搜查我的办公室 据报载,去年3月6日年,习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及参加联组会时,再次强调:“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方针政策,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原铜梁区人民法院及王洪斌领导下的该院执行局把我们民营企业定位成“自己人”看待了吗?难道还要有选择的对待民营企业,都是依法纳税企业,不应一视问仁吗?从2016年以来,本该半年结案的明晰案子,由于铜梁的王洪斌等法官的介入,弄得活生生的企业“荒废”,居然拖了八年未依法结案,因为贴了法院的封条,开不了工,企业濒临破产,十多名老员工只好忍痛下岗,由于年龄大,二次上岗难上难,新房成旧房,也不能对外销售,售了也办不了房产证,查封的房子办不了银行按揭,造成购房者民怨沸腾,一个曾经有较好口碑的企业就被王洪斌、周涛等法官涉嫌“乱作为”而弄成了半死不活的“老赖”单位,八年来,企业经济效益一直滑坡,损失惨重,我也坐吃山空,弹尽粮绝,甚至债台高筑,生活难以为继,结发妻子文德娟以跳楼相挟,非要与我马上去离婚,我真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我当时跳楼一了百了的思想都有,在三亲六戚的多次劝阻下次,才没有选择轻身,再说我绝不能让一边重温入党誓词和高喊不忘初心,一边对我们民营企业涉嫌进行肆意打压的王洪斌等法官置身事外……我百思不得其解,难到一个区级人民法院委会委员、原执行局的“一把手”没有学习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对第二个严禁,即“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条文不知何意?甚至在依法治国和依法办案的当下,竟然明目张胆涉嫌执法乱象,当时铜梁区执法局法官陈勇与执行申请人沈宗立系儿女亲家(后来离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法法官周涛曾是铜梁中学的毕业生,而申请执行人之一的王理政涉嫌是执行法官周涛的语文老师,如此被弟子口口声声称作“师恩”的申请执行人,如此赤裸裸的师生关系掺杂在执行工作,能对被执行人的我有什么公平可言呢?可气的是第一时间里,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涉嫌明知沾亲而没有采取公务回避。之所以向媒体和中纪委、国家监委实名举报我所经历的真实情况,是因为原铜梁区人民法院院委会委员、原执行局局长王洪斌及手下法官周涛等人涉嫌在执行中打压我负责的“龙渝公司”和“龙渝建材厂”,有的信访部门对我的情况反映,采用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模式化手机短信回复,至今也没有得到一个“实打实”的纸质回复来让人心服口服,其行为也让我郁闷不已,致使我不得不长期上访,也让我这个文化不高的人觉得太不合符常理和法理。以上王洪斌涉嫌造成民营企业衰败的行为,若相关执法部门当事人不给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服,我将保留向中纪委、国家监委反映真情的权利。同时,如果这篇群众反映心声的文章通过正常渠道发不出来,或者发出来后,有人会千方百计来施压、来删除,那么,这些人或多或少都涉嫌充当上面文中提到的某些人的幕前或幕后“保护伞”。我们拭目以待,正好看个清楚。特此反映! 反映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恒亮 【延伸阅读】读一: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读二: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假如工作内容涉及到自己或者与自己有法律上的亲情关系,血缘关系的人,以及有可能会影响执法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都应当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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