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鞍山市委书记孙国相领导同志,海城市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孙巨先领导同志您好:
(控告人对陈述问题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错案纠正拖磨扯皮!监管问责竟如此形同虚设!
强烈抗议!质问海城市公安机关:请你局不要装聋作哑!请你局公开回答,为什么面对有罪证据就是不予刑事立案侦查?请问:一:凶器现在何处?为什么不予血迹及指纹依法鉴定?二:辽宁大学司法鉴定的法定法律效力呢?为什么不予承认?请你局出示证据证明?三:为什么对法院司法建议不予执行?请你局给出理由?四:为什么对行凶者的询问笔录以证明其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侦查?请你局对我所提供的证明其有罪证据给予公开质证。请你局公开出示否定行凶者有罪的证据证明。请你局给予出示书面答复。
天天的依法治国!从严治党!面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违纪违法举报事项,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竟无视主观举报问题,竟违法出具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而不予查处,典型的包庇纵容!不作为。这就是海城市公安局他们所谓的践行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详情百度《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致全国人民控告书》实名举报控告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民警张翀,祝恩博在侦办一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中包庇凶手,帮助藏匿凶器,毁灭证据,拒绝刑事立案。违法拒绝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一:依据(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罪。
(4)《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罪)。
二: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第一条第五项(徇私枉法案)。
(2)第三十三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三:依据(1)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32号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
(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4)(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三。
(5)(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一。
(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 。
(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
(8)《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张翀,祝恩博其行为以严重违纪违法并以严重涉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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