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的抢劫案 发表于 2017-10-28 18:56:48

有错必纠是一种勇气 有错(误)必究是一种责任

抗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 刘加志、男、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 略
住 址: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西万泉岭屯
电话: 17078860999 微信同步
案 由:抢 劫
请求事项: 申请人对(2003)长刑终字第206号裁定书不服,请求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5条、591条的规定, 本案符合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请求,望贵院依法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事 实 与 理 由:
榆树市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抢劫案件明显的定性错误,违背证据排除规则程序违法,无法可依无据可查;法院采信了原审公安机关提供刑讯逼供的虚假证据;编造的抢劫案件事实;重审案件两次侦查终结起诉书下达后又继续取证,明显的对依法治国的挑衅;证据不足冒充警察(李建英)签字造假证,徇私枉法涂改律师笔录时间,利用徇私舞弊(取保)的黑卷做定案依据,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
一、榆树市公安机关(先锋乡派出所)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案件及证据来源虚假;伪造抢劫事实证据存在引诱供、刑讯逼供。
详见:证据说明 一、证据说明 二、证据说明 三 。
二、榆树市(原审)检察机关渎职,存在失去检察监督职责。
详见:证据说明 九 、证据说明 十七。
三、榆树市法院采信徇私舞弊的虚假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缺乏证据支持,证据不足枉法裁判。详见:证据说明十六、证据说明四(6)、证据说明五、证据说明六、证据说明七。
综上所述:本案明显是以“赌博为由”捏造事实,村霸勾结乡派出所办案警察违法办案,没有报案时间,没有报案地点,没有报案人,更没有实质被打被抢的证据,数年后编造出了一起抢劫案。本案只是一次赌博纠纷,依照刑法第十三条本案事实上对社会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不应认为犯罪。本案明显是个人(关系)报复案更不应启动侦查;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超过五年不应旧事再提。况且,2003年才澄清事情发生在1989年,这是明显的事实不清。退一万步讲没有被打被抢的证据支持;十余年后用虚假(违法)证据强行以抢劫罪追诉事实与否都十分牵强,依照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应终止诉讼。本案程序违法判决理应无效。
   本案证据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的74条(2)(3)(5)、76条(1)(2)、77条(1)(2)(3)(4)、82条(1)(2)的规定,本案严重地违反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明确规定;听证会情况说明确认冒充李建英签名做伪证违反刑诉法45条的规定;严重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中明文规定,本案严重地违反刑诉法的96条、98条、140条、187条、188条等的规定;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中“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有罪的证据采纳”的规定,法律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实质被打被抢证据支持,以传闻的言词证据定罪违反了罪行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颠覆了法律的基本价值。本案判决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继续激化,在这判决中看不到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非法证据没有依法排除,这是对法律的蹂躏和践踏。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16号驳回通知已说”在侦查、起诉阶段,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2005)长刑监字第12号通知书被害人孙长春是从哪里来的?(2015)吉刑监字第32号通知书又说:“即使排除排除你的同案供诉,事实亦足以认定”。请问,本案事实清楚吗?本案证据充分吗?1995年本案已侦查终结,2003年重审又两次侦查终结;起诉书下达之后继续取证这是证据充分吗?2015年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时间姓氏不清说“笔下误”,三分钟四十多公里能取证也说“笔下误”,那么,陈洪文、孟凡生2003年1月17日的笔录时间如何解释?应该确切的说“吉林警察办案神速打破吉尼斯纪录,榆树警察智勇双全三分钟造假失误”。
    有错必纠是勇气,有错(误)必纠是责任;(1995)榆刑字第70号、(1995)长刑终字43号、(2003)长刑重字1号、(2003)长刑终字206号裁定书实属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申请人蒙冤入狱应当依法复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防范错案意见》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支持抗诉还申请人一个清白。
      
此致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

                              2017年9月25日


异议之诉新证据目录说明
一.程序违法,没有立案程序.
1. 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每个刑事案件必经程序,是对案件侦查的合法依据。只有一个(假)破案报告,哪有不立案先破之理?查遍卷宗没有被害人报案;没有举报人举报记录;没有侦查发现记录;也没有案犯自首记录;至今,没有立案程序。违反了程序诉讼规则,严重地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不经过立案程序案件来源是违法的。
2. 非警务人员代替警务人员签字、代替被害人签字、代替证人、被告人签字就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取证,是非法取证;2015年公安局情况说明却说有授权,法律是注重证据,请把授权书拿出来?没有证据支持侦查取证主体程序严重违法,所作的侦查笔录和取的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本案证据严重地违反了1996年刑诉法91条侦查不少于二人以上及刑诉法98条告知责任和义务等的规定。
3. 原审检察机关没有对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的证据来源监督审查。违反1996刑诉法139条的规定。
4. 重审退补侦查“榆检补侦3号文、46号文书为证”。补充侦查后起诉书形成时间是2003年1月19日,重审法院卷46页用2003年1月27日笔录作证据明显补充侦查超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中规定:“补充侦查二次为限,本案实属非法侦查违法办案。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起诉书下达之后公安机关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可以说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原审证据来源于虚假,听证会并没有认真质证
1.1994年8月31日公安预审卷与2003年补充侦查笔录两次签名对比明显不是同一人签字。详见:1994年笔录签字与2003年徐长春85/16页,赵春88/21页,李树清99/45页侦查卷签字对证为凭。
2.被告人签名不是本人签字,如果原审32页等是本人签字为啥需要签两次?可不可以说:“笔录证据是先形成的材料再强行签字尼”?详见:2014年公安情况说明第二页“38页49页52页59页61页82页”办案人的解释,明显的证据来源虚假。
3.94年提审表只是记载一次提审,多份笔录来源存疑? 同一天提审为什么能两种公章? 详见:94年预审卷公安提审证26页-30页。
4.1994年被告人收审期间,1994年11月26日刘加权、孟凡有、苑德武,1994年12月5日孟凡有、苑德武、张作学提审表没有提审记录证据材料是咋形成的?详见:94年原审公安预审卷43页58页的笔录对比证据来源充分说明是编造、抄写出来的。
5.原审公安预审卷中破案报告日期不详,姓氏不清; 和1994年8月31日材料姓名、时间对照明显存在造假。详见:原审105页破案报告发生在1992年某月某日;姓名徐春、赵长春,请问是如何核实的?这是事实清楚吗?
6.赵春1994年8月31日第一句证言与补充侦查卷23页和徐长春18页证言存在矛盾无法闭合;充分证实原审笔录是伪造的。详见:2003年补充侦查卷18页和23页都说没有报过案。
7.1994年派出所所长朱乃树一天横跨两个市三个乡取4份笔录, 证据存疑难道都在家等着取证吗?详见:1994年8月31日笔录为什么没有起止时间,询问地点及告知责任和义务?
8.重审开庭时送没有(年月日)时间的情况说明及陈洪文的2003年1月27日笔录详见补充侦查卷第9页及侦查卷陈洪文46页笔录。这是证据充分吗?
9.2014年榆树市法院听证会后榆树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的结论存在瑕疵还是赤裸裸的袒护

李建英笔录形成时间是2014年12月30日,公安局形成时间是2015年1月4号,
刘显春笔录形成时间是2015年1月5日, 李海龙笔录形成时间是2015年1月7日。
详见:2015年榆树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的形成时间。
三.引诱供、刑讯逼供、逼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苑德武证实是王生和朱乃树让他做的证,目的是就想整刘加权。当时准备放苑德武回家所以收容表没有编号。 详见:苑德武原审法庭记录42页第5行和收审查表无编号为证及听证会法庭记录及律师笔录为证。
2.1994年张作学的证言证明在派出所是强行拽我按得印,明显的存在刑讯逼供。详见:1994年原审卷中73页下往上数第4行。
3.刘加利因补助和大队干部争吵后,于1994年11月28日在榆树客运站被抓,当时是朱乃树等人办案,原审笔录被隐藏还是毁掉?收容审批表第5页朱乃树签字、当天没有孟庆辉参与审讯,办案人怎么会出现孟庆辉的签名? 详见:同一监号陈大力、李东铁、毕小飞等人证明存在刑讯逼供。
4.证人陈洪文、孟凡生两次出庭证明不存在抢劫后,办案人在笔录中标明为犯罪嫌疑人实属存在逼证。详见:补充侦查卷26/29页和出租车司机重字1号卷45页范洪飞的证言及177号卷39页律师笔录。
5.2014年11月26日听证会李树坤、杨耀辉、薛凤莲、刘桂玲等人出庭证明1994年当时审讯时刘加权存在被刑讯逼供。详见:2014年11月26日听证会新的证据证人到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听证会证据证明,申诉人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其有罪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听证会证据证明申诉人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2010年司法解释和现行刑事诉讼法更是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刑讯逼供得到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申诉人的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更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1.时间不清: 破案报告是1992年,起诉书分别为1991年、1989年,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0条明确规定:诸如时间没有查清,不能起诉;时间是事实的主要部分,案发时间都不清也就是不存在事实的发生。详见鸳鸯判决及破案报告存在三个年间,凭什么能确定是同一天(腊月初六)?
2.数额、面值不清
详见:1994榆公捕字第450号认定500余元,1995年榆起诉字第2号认定600余元,
榆检刑起字第(1995)35号认定一千左右,2001年榆公起字第333号认定1千余元.
3.随礼地点不清: 孙国路李树清说刘家随礼,李树清、赵春又说忠善村随礼;2003年多人一口同声说是前进许贵随礼。办案人能听之任之说明和他们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详见:卷中93页下往上数第7行刘家随礼;赵春预审卷86页忠善村随礼; 李树清补充侦查卷12页42页,2003年多人异口同声前进许贵家随礼。
4.人数不清: 被告人5人还是8人? 六人判刑咋解释? 说明是有预谋的策划。想报复谁就抓谁。详见:原审卷宗53页下属第4行明显改过5/ 8人。
5.参赌人员不清:徐长春、赵春、孙国录、李树清他们说5人,实际三人参赌明显窜通陷害;参赌人员实际刘加权、刘加利、孟凡友三人。徐长春等人的供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也不稳定,不符合刑诉法的要求。
6.证据不足:抢劫工具(镰刀 剪子 瓶子)三无,三个工具没有及物证(牙)没有,证据支持缺陷。
五.证据不足 制造伪证
1.李建英的情况说明已确认不是本人签字明显伪证,叶树久 沙长友情况说明签字至今存疑?办案人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可笑至极。 详见:2014年榆树法院听证会后李建英的情况说明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中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无论何方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同一组办案人员,在3分钟内,相距40多公里的两地取了两份笔录听证会说笔下误存属想蒙骗过关。详见:补充侦查卷26页29页陈洪文,孟凡生2003年1月17日笔录时间及许贵的证言时间,突然出现许贵腊月初六结婚,难道办案人是未卜先知吗?腊月初六的时间存在质疑?未经法庭质证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申请人强烈要求到庭质证。
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涂改(伪造)证据
1.律师询问陈洪文笔录时间是2003年1月28日,被改成2003年1月26日,公安机关的笔录时间为2003年1月27日,明显是针对律师询问证人的笔录。详见:补充侦查法院卷笔录42页。
2.1994年公安预审卷53页、86页时间明显涂改过,公安预审卷97页下属第四行53页石小东、张作学明显后加上的,滥用职权任意涂改和填加。详见:公安预审卷53页86页及原审卷宗97页,充分说明笔录是先形成的。
七 .证据不足 徇私舞弊 违法取证
1.2002年起诉书所写邬自发“在逃”,开庭却用邬自发在逃期间的证言定案;明显是证据不足徇私舞弊用黑卷做定案依据。详见:2002年8月30日退补函说明和邬自发2002年7月16日/17日补充侦查卷(取保候审)32-34页询问笔录。
2. 2002年同组办案人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取李树清与石龙证据,同时(为什么)在王生家取证,充分说明是有预谋的徇私舞弊违法办案。详见:补充侦查卷中41页46页2002年10月9日李树清和石龙的笔录时间。
八.传闻(言词)证据 应依法排查
1.李树清说:具体谁抢钱我确实记不清啦?“事后听徐长春,赵春说他俩被抢一千多元钱”。赵春说“后来听孙国录说老八就是刘八他们”; 充分说明李树清她不在现场。详见:补充侦查卷13页下数9至10行; 补充卷20页上数9行的证言。
2.徐长春说:后来孙国太听说去讲情,实际是骗赌被发现孙国录和我(刘加志)先找王生没来,又直接找来孙国太说和的,充分说明存在骗钱才需要讲情。详见:1994年原审卷中85页上往下数第三行的证言,请问, 抢劫还有找人讲情的吗? 不符合常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呀?。   
3.赵春说:不认识那些人,照孙国录写的,我在那呆一天一宿。详见录音 (听证会已经交于法庭)
九.检察机关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监督职能严重渎职
1.1995年原审检察机关没有对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的证据监督审查,详查遍卷宗:原审检察机关缺失原告人、被告人及证人证据支持。
2.重审期间检察机关再度迁移,2002年两个起诉书同一个编号却是两个年间,两个二审案件审查意见书都没有注明编号。详见:卷宗13页53页两个二审案件审查意见书都没有编号。
3.重审检察机关没有对新的证据监督审查,公安机关能代替公诉机关吗?详见:补充侦查法院卷46页却标注公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在此份笔录签有“公诉机关提供字据,此笔录明确记载侦查人员李海龙、记录人刘显春,他们不是检察机关人员,为什么能称为检察机关提供吗?检察机关提供这样的证据合法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中明文规定:改变管制前后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超过二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加以纠正,这明显是在滥用职权严重的渎职。
十.证人证言自相矛盾及 (赌具的来源)

1.孙国录法庭调查说自己头脑不好使,先前说的可能对可能错? 充分说明他不能正确表达,他的证言违反证据的合法性不能做证据使用。详见:(1995)70号卷55页上往下数8行的证言。

2李树清说打掉俩牙,没有医疗诊断及物证(牙)的证据支持。详见:预审卷李树清103页证言。

3.94年李树清说不认识邬自发,石小东,2002年说:这事我绝对看清楚了,邬自发,石小东没有参与耍钱,也没参与抢钱,打人的事。详见:94年李树清103页证言,2002年补充侦查卷45页3-4行的证言,充分说明李树清明显不在现场。

4.孙国录说:赵春推,徐长春照管连拿钱,李树清说:徐长春推扑克,赵春照管是一伙儿。详见:94年预审卷94页上往下数第4-5行;补充侦查卷42页下往上第3行。

5.李树清2014年听证会法庭调查p3页说公安机关说不是准确的。补充侦查卷14页说我一开始(94)年跟公安人员讲的就是实话。详见:听证会法庭调查李树清证言第三页及补充侦查卷14页下往上数第7行的证言。            

6.1994年侦查卷孙国录说让陈洪文买的扑克,补充侦查卷李树清说陈洪文买的扑克;1995年法庭调查孙国录承认自己买(准备)的扑克, 详见:1994年侦查卷94页1995年法庭调查55页(从扑克的来源明显及随礼地点明显是有预谋的以赌骗钱)。

十一.证人证言的采信

1.2002年开车司机刘军证明李树清不在现场;证明刘加志没参与赌博没打没抢,孙国太证明孙国录和刘加志来找的他来说和,当时刘加志是说和人。与赌博没有利害关系的证言应依法采信。详见:卷中刘军的证言及亲笔书证,律师调查孙国太笔录19页的证言及录音为证, 录音证据已经交给听证会法庭。

2.在场的证人陈洪文、孟凡生两次到庭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合法有效。详见:2002年176号卷37页法庭保证书。

3.检察机关在法庭已经认定的合法证据;2000年前两次补办的身份证五棵树派出所户籍证明。详见2000年补办身份证、五棵树派出所户籍证明、街道证明及2001年刑事告知单。

十二.拒绝签字并不是当庭翻供

1994年原审被告人没有抢劫事实无法供述已拒绝签字,法庭却强行认定抢劫却说当庭翻供。详见:张作学侦查笔录卷中68页73 页, 苑德武侦查笔录 57 页, 58页第8行苑德武的名字都抄写上啦; 刘加利收审前笔录至今没找到,刘加利跪在法庭亮伤,公诉人不让说话,事实并不是当庭翻供。

十三. 本案定性错误

孙国录、李树清证言承认事后主动送过钱, 明显的赌博纠纷抢劫还有事后给抢劫犯送钱的吗? 请问,从古至今有这样抢劫案吗? 详见:公安预审卷孙国录91页、李树清102页证言说事后主动送过钱。

十四. 有法不依 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开庭时被告人刘加志要求法庭对质,法庭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听证会申请当事人到庭为什么不到庭?请问,这是依法开庭吗? 起诉书另案处理为什么处理结果不同? 明显是个人报复案。详见:重审法庭记录32页。

十五. 案件的主谋 阻碍司法公正

1.沙长友证明王生协助办案,王生与本案有直接关联不敢承认。详见:听证会后沙长友的证言。

2.刘军的录音、孙国庆、李柏军的证言阻止作证,详见:听证会孙国庆、李柏军及刘军证言的录音

十六.榆树市法院徇私枉法隐匿证据

2014年11月26日听证会新的证据没有如实上报, 申诉期间各机关只给通知书,没有办案人署名,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卷宗没有全部调取详见:调卷函。

2.依据刑诉法187条、188条规定,2014年听证会申请人申请法庭传唤与本案有关人员到庭对质却无一人到庭,详见:2014年11月26日听证会2014年11月26日法庭申请表及法庭记录,他们的证据不应作定案依据。

十七.办案人存在索贿 公安机关滥用职权 检察机关渎职:

2001年(我)刘加志被抓后,办案人孟庆辉主动找被告人家属说花钱可以放人,钱拿去后和XX私分却不放人;举报后把钱追回;明显的索贿检察机关都不受理涉嫌渎职。详见榆树市检察院渎(2004)1号不立案受理通知书。至今,查遍卷宗石小东卷为什么没有归档?明显的是有预谋的陷害报复案件 详见:听证会调查取证申请书。

十八.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只是一次赌博纠纷,时隔境迁对社会并没有任何大的危害,孟凡友也受到赌博罚款处理过,至今,没有被打被抢证据支持;依照(1995)法复5号令也不构成抢劫罪,况且,本案不存在抢劫;而且本案疑点重重;应该依照刑诉法162条规定,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2017年9月25日递交吉林省检察院











2017年6月26日新证据材料单(已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

1.刑事假案控申状一份2页,   2. 新证据目录说明9页

3..破案报告一页         4.退补侦查说明2页 及补充超限证据一页

5. 陈洪文被篡改的笔录时间对比2页

6.听证会后公安局情况说明共6页

7..调查取证申请书1页、申请传唤书1页.

8.听证会工作/通话记录2/2页,

9.听证会证人到庭法庭记录一份(16页)

10.孙国庆法庭证言2页。      11.李柏军法庭证言1页;

12.李树清听证会补正证言p3页一张;

13..王生证言一份3页   14.调卷函 5页

15. (2004)1号不立案通知书1页

16.沙长友证言一份2页;本人亲笔写的情况说明1张。

.备注:判决书、裁定书、驳回通知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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