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后,根据“泉城义士”举报的线索,天桥公安分局锁定通缉的违法人员系庄某,并在庄某家中将其抓获。随后,天桥警方依法对庄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在新媒体平台上通报了案件进展。受罚后未删案情信息男子索赔10万
庄某被处罚后,发现天桥警方仍没有删除其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他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庄某认为,自己受到行政处罚后,并无再犯,天桥区公安分局没有合法事由继续公布自己的人身信息,自己的人格权利应当受到无歧性的保护;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双方已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天桥区公安分局继续公布自己的人身信息的行为同样不是基于行政管理关系而做出,因此该行为属于对自己人格权利的侵害。
于是,庄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天桥区公安分局删除其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自己的信息,并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非平等主体不予受理天桥区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庄某与公安机关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作出(2019)鲁0105民初3515号民事裁定,对庄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庄某不服,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是公安工作信息化的工具之一。庄某对天桥区公安分局发布的所涉信息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其要求予以删除所涉信息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2019年7月18日,济南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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