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戴某负责招募卖淫女,并实际招募刘某等人(另案处理)负责收银、记账。孙某与该洗浴会所原经营人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店铺于2018年9月23日转让给戴、孙二人合伙经营。随后,戴某、孙某商量后决定,由戴某根据刘某等人的记账情况向卖淫女发放分成。2018年9月24日至12月20日间,两人组织任某、刘某、施某等多名妇女在该店内卖淫511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0213元。为了方便管理,他们还在浴室里制订了公司一样的上下班制度。2018年12月20日晚,公安机关在对该洗浴会所进行突击检查时,查获两起卖淫嫖娼案件,发现该会所有涉容留卖淫的嫌疑。但戴某、孙某在归案后,在前几次的讯问中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戴某、孙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各退出125107元,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已冻结的各自银行账户上各存入50000元,用于缴纳罚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孙某以招募等手段,组织、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戴某不服,认为自己仅构成容留卖淫罪,而且是过失犯罪,原审对其量刑及罚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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