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雄。
据了解
,2020年4月17日,普安县兴中镇罐子窑村村民李某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罐子窑交警
中队查获。案件提起公诉后,同年7月29日
,李某雄被普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李某雄对此心存不满,怨恨并伺机报复
公安人员。5天后
(8月4日
),恰逢兴中镇赶集天,李某雄酒后持镰刀到罐子窑派出所户籍办证大厅,在厅内辱骂该派出所所长,扬言要砍杀该派出所所长,严重扰乱机关办公秩序,后李某雄被他人制止。事后,李某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8月17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李某雄,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藐视司法权威,挑衅、威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待李某雄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2020年4月27日,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李某雄酒后驾驶自有的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普安县636道路23公里+100米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酒精含量为207.44mg/100ml。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