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子女、父母
都是具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
那么,还未出生的孩子
并且是人工授精得来的孩子
是否享有继承权?
能否分得一部分遗产?
一起来看现实案例1月4日,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
披露了一起
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继承权的案例
人工授精成功后
患病男子孙某反悔不想要孩子
妻子周某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在孩子出生前
男子因医治无效去世
男子去世后,其母亲找到儿媳说
儿子生前曾立遗嘱
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
婚前购置的房屋也应由她继承
问题来了——
那么,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
有继承权吗?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
夫妻决定人工授精生育孩子
孙某和周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孙某的母亲觉得是周某没有生育能力,多次劝孙某与周某离婚再娶,但两人感情很好并没有因此离婚。因为孙某十分喜爱小孩,因此夫妻二人打算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不久周某就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了。妻子怀孕后
丈夫反悔不要孩子
不久后,孙某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自己患病。患病后的孙某性情大变,经常与周某吵架,并且多次向周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周某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孩子尚未出生,孙某就因医治无效去世了。男子去世
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孙某去世后,孙某的母亲找到周某,拿出孙某所立的遗嘱,称孙某在遗嘱中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理应由她继承。
那么,孙某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
剥夺人工授精子女的
继承权呢?
对此,浙江省余姚公证处表示,孙某签字同意医院对周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从孙某签字同意之日起便产生法律约束力,虽然孙某后来反悔并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表明他不要这个孩子,但是孙某并没有征得周某的同意,因此孙某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人工授精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既然孙某和周某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孙某在立遗嘱时,孩子尚未出生,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中涉及未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孩子在孙某去世后平安出生,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其继承权。
老师刚怀孕就被开除,校长:她才刚生完又怀孕,出了事负责不起!
吕女士,家住重庆渝北区,就职于当地一家培训机构,近日,她向记者反映,自己刚刚怀孕就被公司给开除了,这让她实在难以接受,她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所以想让公司给自己一个说法,可公司负责人的态度却十分强硬,坚决要将她开除。
吕女士:“每个女人都要经历怀孕生孩子,真没想到公司为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会将她开除。
带着疑问,记者跟随吕女士来到位于重庆渝北区松树桥附近的这家培训机构,但培训机构负责人的态度却让记者大吃一惊。
吕女士:你们这样的态度让我觉得很心寒,我作为孕妇连最基本的合法权益都无法保障,我没犯过任何错误,你们却这样对我,我真的很委屈。
通过沟通,培训机构校长告诉记者,他们让吕女士回去休息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她刚生完孩子没多久,第一个孩子现在才四个月,现在又怀孕快两个月了,也就是说她在第一个孩子刚出生两个月的时候就又怀孕了,如果继续让她在这里上班,出了事我们负责不起。
也就是说吕女士第一个孩子刚刚一个月的时候她来这里上班,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培训机构得知这个事情后就让他回去休息,理由是她刚刚生完孩子又怀孕,万一吕女士在上班期间出现问题,谁都承担不起。
其实,这位校长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毕竟吕女士刚生完孩子又怀孕,的确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培训机构的做法的确违反了劳动法。
吕女士表示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欢迎光临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http://www.chuanbowang.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