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该案在张家界中院开庭审理。张家界市检察院认为,张登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张登攀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元春明知其弟张登攀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责。
张登攀当庭翻供,否认故意杀人。他说,案发时,张国恒将其母鲁某浓打伤,他上前阻拦。此过程中,他用杀猪刀刺伤了张国恒的右肢。随后,他往家的方向逃跑,张国恒在后方追赶。张国恒追上他后,一手按住他的脖子,一手抢他的刀。他在反抗中用杀猪刀刺伤了张国恒。注意到,张登攀所说与检方披露的犯罪事实相反。检方起诉书认定,是张国恒逃跑,张登攀见状去追赶张国恒。此外,张登攀接受警方讯问时作了有罪供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登攀庭审时还说,公诉人当庭提出张国恒已被张登攀严重砍伤右肢,张登攀手持杀猪刀,张国恒手上已没有锄头,重伤之后还主动追击,不符合常理。
张元春当庭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张登攀作案后逃跑,长时间逃避法律追究,到案后最终选择不如实供述,不愿接受法律的处罚,没有体现悔罪态度,应在量刑性时从严把握。采纳公诉机关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此前庭审时,张阿丽姐妹俩提出120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对此,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姐妹俩没有提交证据,不予支持;丧葬费3.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3月17日,张阿丽告诉基本满意法院作出的量刑,但接受不了仅判赔3.6万元。“我爸爸是家庭支柱,妈妈找凶手时失去了生命,我们姐妹成为孤儿,不说抚恤金,就说精神损失费应该有吧,我们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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