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女起诉,指郑男1月30日在民雄乡外婆住处睡觉,当时床上2人之间相隔身为郑男女友的表妹,但清晨5点多,未经她同意,郑男去隔着表妹碰她的大腿、私处、臀部,因自己觉得难堪,也顾及郑男是表妹男友,担心自己不被相信,而没有大声呼救,用闪躲回避触摸;乙女称,郑男用很冷为借口,和表妹换位置后,就躺在自己身旁,用手脱下自己的裤子开始猥亵。乙女称,凌晨5点多她觉得难堪,拿手机离开房间,传讯息给朋友求助,然而郑男跟着走出房间,但郑男却当自己帮做不可描述的动作,她不配合;后来郑男要掀她衣服,她告诉郑男不要这样,推开郑男回房,用棉被包住身体,可是郑男回房后又用手伸进她裤子里摸下体,直到清晨6点多闹钟响才停止。被告郑男说,乙女和亲戚吃饭时曾提到情侣话题,她认为乙女很开放,睡觉时他一开始抱着女友,后来手碰到乙女腰臀,乙女没有拒绝,就试探性继续摸下体,当时跟女友换位置,想说能跟乙女有进一步发展。法官审理时认为,郑男在床上摸乙女过程中,依现有证据,乙女并未有言语或出手制止,过程中同床就寝人也未受干扰;而在房外过程,郑男否认乙女有拒绝,而乙女说的不要这样,是郑男要脱她上衣服时所说。法官认为,虽然郑男对乙女有上述行为,且郑男跟乙女表妹还是男女朋友,有背叛行为,但相关行为及证据,尚不足针对强制性侵或性骚扰之犯行形成毫无合理怀疑之心证,因此谕知郑男无罪。 8 {" m7 X# q- E4 r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