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称,徐某自2018年左右对他及他的家庭进行了长达3年的骚扰、跟踪行为,包括频繁拨打朱某的电话、发送短信,采用电话轰炸软件频繁拨打他的电话,发送境外电话语音信箱留言;跟踪朱某及他的家人,围堵朱某等……频繁去朱某工作单位及他太太的工作单位滋扰闹事等。
朱某认为,徐某的骚扰行为严重影响了他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他多次报警,均不了了之。徐某主观上存在侵害朱某及其家人隐私权、名誉权、一般人格利益的违法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长达3年多的电话、短信、跟踪、围堵等骚扰行为,使朱某及家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也对朱某及其家人的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徐某立即停止侵害隐私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徐某辩称,朱某的起诉状的内容是恶意虚造,也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多次、频繁拨打朱某电话、寻找朱某妻子的联系方式、在朱某或其妻子的工作单位门口蹲守,其行为已构成对朱某及其妻子人格权的侵害,朱某诉请徐某停止侵害,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朱某称徐某跟踪他的侄子,该事项已由警察对徐某进行了处理,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
徐某的侵权行为给朱某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徐某的侵权行为源于双方之间情感纠纷处理不当所致,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故法院对朱某提出的徐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徐某停止对原告朱某和其妻子实施电话骚扰、跟踪、在原告和其妻子的住所及工作单位蹲守等行为,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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