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称,他因为妻子的行为每天担惊受怕。他觉得杨某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严重欺骗,于是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并赔偿损失。
根据法庭调查,婚姻登记处的询问笔录显示被告未告知具体病情。而且登记结婚前,被告也并未如实向原告告知其患有精神病、需要靠药物维持及病情较为严重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告亦认可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故对原告的诉请均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姜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姜某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双方充分了解并相互接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这种婚姻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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