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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同事性侵33次后报警,认定为感情纠纷,还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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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21-9-26 11:18
标题:
女子被同事性侵33次后报警,认定为感情纠纷,还是强奸罪?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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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和小美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在工作中经常有联系。有一次小强来到小美的出租房内,两人发生了争执,小强不顾小美的反抗,强行脱掉了小美的衣服,并在现场拍摄了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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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小强便以公开裸照为威胁,通过短信、邮件联系小美,要求发生性关系。在一年的时间里,强迫小美发生关系33次。小美最终忍无可忍,到派出所报警处理。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大家十分不理解,小美为什么被性侵33次之后才报警?还有网友提出问题,如何才能证明是“强行”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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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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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小强多次通过短信、邮件来联系小美,威胁要公开其裸照。实际上,这些电子资料都是证明强奸罪的有力证据。威胁手段,已经变化了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了,小美因为害怕,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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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两人关系如何,都不能算是感情纠纷,而是涉嫌强奸罪。女性在面对犯罪时,要勇敢的说不,勇敢的报警。你的一时忍让,只能让对方得寸进尺,最终只能让自己受到更深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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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今天的话题,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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