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明星,时任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行长,对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虚增存款规模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6万元。
当事人杨启秀,时任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行长,对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虚增存款规模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7万元。
当事人石骎,时任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行长,对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虚增存款规模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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