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诸暨市国土局和浬浦镇政府同意另外给中金房产在盘山和外浦地块重新调配两块土地,由后者按照评估底价对这两个地块实施摘牌。同时,2010年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解除,诸暨市国土局退还全部土地出让金。《框架协议》中写明:2017年8月25日之前,诸暨市国土局完成盘山新规划出让地块和外浦出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工作,浬浦镇政府完成上述两个地块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处置、管线移位、平整场地等基本政策处理工作。2 A6 ]4 {1 f' {8 z
在2017年10月21日诸暨市国土局给中金房产出具的一张《函》中写道:“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对该宗地发布出让公告。现因该宗地土地出让中涉及的部分规划指标、保障房配建政策内容与框架协议签订时发生一定的变化,如果继续按该方案实施出让,可能会影响框架协议的目的实现,经三方口头协商,决定终止本次土地出让活动。关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置事宜,我局将积极会同浬浦镇人民政府,在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于11月21日前另行商定解决方案并经贵公司确认后予以实施。” 5 P! F' a+ @# N: O' O2 m 7 R, B; v" S9 E, u( Z6 p行政赔偿7 H! c- J6 t- V$ T; D2 }
) q+ b' @ h2 i, {4 Z“虽然政府部门屡次违约,但我们还想着能给解决问题,让项目尽快开工,但之后又经过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周利忠说,2017年12月,中金房产向诸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异地管辖,绍兴中院裁定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中金房产要求,诸暨市国土局赔偿因违法出让建设用地给自己造成的各项损失暂计6800多万元(实际金额按鉴定为准),浬浦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各地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海南省政府则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便做出严格净地出让制度的规定,且对于违反规定供应未达净地条件的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6 [- Z% ]0 @5 U1 Q9 G1 Z" g
' G" ` V1 q1 Q1 a) }" ~) w不过,记者了解到,有的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往往因为达不到“净地”出让标准,从而引发纠纷。例如,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判例显示,2010年3月10日,胡某、应某某等人与浙江省永康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中同样约定了以现状土地条件出让,且现状条件的表述为“空白”。但由于该出让地块水、电、路灯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存在厕所未拆,变压器未移等问题,导致土地闲置六年之久。最终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了此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 B D0 x7 U1 o, i! X( R
* K. B( r( D" @8 l: j" `( J对于“净地出让”引发的争议,业内法律专家强调,“净地出让”是避免政府违约的必要措施。由于行政机关既是依法行使职务的政府机构,又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净地”出让既是出让人的法定职责,也是其出让土地的法定义务,出让人不得以所谓的“现状条件”规避其自身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用地企业在发现利益受损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1 O1 R2 u1 l1 r2 V( K&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