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名字被刻进棺材 0 f; M5 C. y* [+ ?9 \, M 男子竟掘开叔叔坟墓扔掉棺材底板$ x1 g) R* }" y" s# n
; l2 ^& B4 H* a& V, X o 据广安前锋区人民法院消息,春节期间,杨某甲回广安老家上坟时,发现父亲杨某乙的墓地有被人为破坏的痕迹。随后,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警方锁定杨某乙的侄子杨某丙。事发前,杨某丙以为其叔叔迁坟为由,召集数人来到叔叔坟墓前,指示众人将棺材掘出、翻转,将棺材底板取出后重新垒土覆盖棺木。最后,他将叔叔的棺材底板带走并弃置河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侵权行为人恶意挖掘、破坏原告亲属的坟墓,给被侵权人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依法支持被侵权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7 p' @% w1 j, |+ f2 @4 N7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