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这并没有限制学校的教师参加。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学校可以禁止教师参加考公考编。由是观之,教师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合法权益,学校无权阻止教师参与考公考编。
赵良善指出,某些学校通常会在合同中限制教师考公考编,这是因为某些学校教师流动性大,频繁换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不利,且学校在教师培养上投入了大量心血,教师离职会给学校带来损失。因而,某些学校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禁止教师考公考编的相关条款,并要求教师缴纳违约金等。
在赵良善看来,学校不允许教师考公考编或违法。如果某些学校试图通过合同条款或其他方式限制教师参加考公考编,那么这些限制条款无效。教师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参加考公考编,并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职业道路。
他还补充道,若学校因教师考公考编而辞退教师的,或涉违法解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涉事学校需向当事教师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另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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