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司法文书显示,陈嵩一案经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其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移送杞县检察院起诉。2024年12月7日,杞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陈嵩被释放回家,前后被羁押8个月之久。同年12月19日,陈嵩起诉李某庆、唐某胜等人合同纠纷案经法院立案后,2025年3月7日,杞县法院一审判决上述《调解协议》无效。
4月18日记者就此事联系到杞县公安局,该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唐某胜因涉及某案件已被开除。因合同起纠纷
首次报案后警方未立案
2019年11月,通过朋友引荐,陈嵩向在杞县当地从事山茱萸(中药材)生意的李某庆借出960万元,双方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李某庆则用自己的490吨山茱萸作为质押物。
按照陈嵩的描述,起初李某庆还能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后来因为市场变化原因,李某庆无法按时支付。2020年11月10日,经双方沟通后,陈嵩与李某庆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同月11日,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将上述490吨山茱萸作价10641600元出售给陈嵩。同日,李某庆向陈嵩出具手写收条,称收到陈嵩山茱萸货款10641600元,其中包含其欠陈嵩借款960万元及利息和山茱萸库存费1041600元。
陈嵩称被“威胁”签订《调解协议》
令陈嵩没想到的是,同年8月19日,李某庆再次以陈嵩涉嫌诈骗为由报案至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得知对方再次报案后,同年8月31日,陈嵩和朋友顾某红前往时任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唐某胜的办公室,试图找对方说明情况。“但是唐某胜威胁我,说我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得给对方支付1200万元进行调解。”陈嵩表示。
2025年4月18日,记者致电顾某红求证此事,对方表示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及《情况说明》内容均属实,其他方面自己则不便多说。签完《调解协议》后警方又抓人
羁押8个月后检方不予起诉
就在陈嵩签完上述《调解协议》两天后,2023年9月18日,杞县公安局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4月3日,陈嵩被以涉嫌诈骗罪刑拘,后经杞县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同年12月7日,陈嵩从杞县看守所被释放。“从2024年4月3日被刑拘到12月7日被释放,前后一共羁押我8个多月,之后我会考虑申请国家赔偿。”陈嵩说。针对《调解协议》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协议无效
2024年12月19日,陈嵩就上述《调解协议》诉李某庆、唐某胜等人合同纠纷案经杞县法院立案。陈嵩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其与李某庆签订的《调解协议》,判令李某庆向其返还1200万元;依法判令唐某胜等人对12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诉讼请求。2025年3月7日,法院判决上述《调解协议》无效及判决李某庆返还陈嵩765万余元。
此外,法院还认为李某庆与陈嵩所签《购销合同》与山茱萸当时的真实价格而言存在一定差价,为平衡双方利益,化解矛盾,在扣减货款差价后李某庆应返还陈嵩765万余元为宜。另外,针对陈嵩提出唐某胜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则不予支持。据悉,目前李某庆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已提出上诉。2025年4月21日,记者致电李某庆试图求证相关事宜,对方婉拒采访。
针对上述案件,案外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佳德认为,民警参与调解须以双方自愿、程序合法为原则。如果民警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一方进行调解等,则民警行为涉嫌滥用职权。此外,本案中民警通过调解方式安排一方支付给另一方1200万元,表示其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但此后警方又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显然构成涉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结合后续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书,已经说明该案立案程序错误、违法,权利受损者有权依法进行申诉控告。
4月18日,记者就唐某胜一事联系到杞县公安局,该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唐某胜因涉及某案件已被开除,记者追问是否因涉陈嵩一案,对方则表示不清楚,无法回答。4月22日,记者致电唐某胜欲求证相关事宜,对方接听后否认其身份并表示唐某胜已经不使用该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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