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案件。
2022年春节期间,小陈(男)和小李(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
同年11月,双方家长商量结婚事宜,同意向小李家支付6.2万元作为彩礼,并将于12月18日举办婚礼。
婚礼前夕,小陈以婚姻为“父母包办”,李某态度冷淡为由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由于婚礼取消,两人也未登记结婚,小李同意并先退还了1万元彩礼。
次日,她却反悔,并表示家人已将彩礼用于置办婚礼开销等,不同意返还剩余款项。
小李追讨无果,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收取彩礼后,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小李母亲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小陈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
小李应立即退还剩余彩礼5.2万元。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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