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本以为,自己是救了人,所以占便宜也没什么,女孩未必能发现,也不一定会追究责任,于是便肆意妄为,但次日谢某酒醒发现自己身处一个陌生的地方,再看到压根不认识的陌生大叔,检查了身体情况,顿时崩溃了,张某自知理亏,在对方报警之后便主动投了案。$ k Z+ D' O; p3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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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喝多了,神志不清,昏睡不醒,根本不可能说“不”,面对张某的兽行,没有意识不具备反抗的能力,此时行为人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却趁人之危,用了其他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QJ罪。 1 Y( G6 Q5 N. C4 N + }. n2 m7 Y0 f5 G! t- @根据本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罪是刑法中少有的几个保留死刑的罪名之一,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四)二人以上LJ的;(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U% b6 P/ v$ H9 `5 G+ w
. F1 _2 O" ^; u- T本案中,张某得知他人报警之后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刑法》第67条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见色起意,给受害人带去了伤害和阴影,也将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等待他的只有法律惩罚,一念之差,造成了恶果。 i( I, m6 }1 W \( T 5 c& w8 P! d/ C' ]许许多多的刑事犯罪案件中,“酒”都扮演了一个配角的角色,但配角终究只是配角,主角在于人心之恶,也许今天事不临己身,但他日未必如此,对于受害者和罪犯,无论喝酒的是哪一方,应当受到谴责的都是将私欲置于法律道德要求之前的罪犯。 $ `0 n& h P: q/ a6 P' [8 _4 E6 C: a' l ) Y% b! L! M! s;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