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民工的诉求 本网讯(记者;李飞甫)记者接家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盐溪乡苦竹林村10组,现年61岁的刘万强反映:其从2009年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与李旭峰、袁明、中铁二局第三分公司承包工程纠纷一案,已经过去6年的时间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在党中央、国务院开展依法治国的今天,希望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顺庆区人民法院尽快为其解决拖欠6年的案子。 附:刘万强的投诉反映信 各新闻媒体: 我叫刘万强,男,现年61岁,家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盐溪乡苦竹林村10组(身份证号:512921195312214514,,电话:15608272956)。现就我自2009年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与李旭峰、袁明、中铁二局第三分公司承包工程纠纷一案,到现在已经6年时间过去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的事向各新闻媒体进行投诉反映。 2009年6月22日我与袁明签订了《水沟、护坡的劳务协议》,工程完工后袁明拒不支付我的民工工资款99795元以及工程款(沙石款14040元、水泥款9880元,共计123715元)。于是我将袁明告上了法庭,第一次起诉袁明亲自签字欠民工工资12万多和工程款。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的法官说我证据不足。第二次起诉,我请求法院派人去中铁二局三分公司调取我完成的实际方量和工程款结算。法院委派斯法官带队去中铁二局三分公司调取了我实际完成的方量清单和有关情况(两位法官调取我实际完成的方量:工程表是4455.19方×156=695009.64元,扣我用的水泥20.5吨×520=10660以及借支35860元,合计扣除46520元,实际应付我劳动务工费648489.64元),该劳动务工应该由中铁二局三分公司和李旭峰、袁明共同承担。而李旭峰和袁明却私下伪造了现场收方签认单,他们伪造的现场收方签认单没有一处能和法官调取的证件对得上号,伪造的单据上有右没有左,有左没有右,有墙子没有底子。请审判员详细看看,水沟不做底子只做墙子,而且工地上每天双方那么多的施工员和监理,这样做工程交得了吗?可是在法院开庭时李旭峰不要斯法官审理而要杨发光审理该案。杨发光就把该案拖了一年多,并把我判输了,这样我做的工程就白做了。于是我向南充中级法院上诉,中院法官很重视也很同情,他们共同研究后叫我撤诉再次向南充市顺庆区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结算顺庆区法院的法官们很重视,很同情,共同研讨后作出(2011)顺庆民初字2424号判决。 2012年6月30日承办法官将该案转交到顺庆区法院执行局,我多次去执行局找承办法官采取有效措施将袁明捉拿归案。他们叫我自己去找,2013年1月16日晚上我的一位朋友在正阳路火锅店吃饭见到了袁明叫我去,我去见到了袁明就叫他和我一起到顺庆区法院接受处理。到了法院后,袁明借口说他只收到了执行通知书没有收到判决书为由,承办法官又把他给放了。该案在执行局7个多月里,他们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如果不把袁明找到,我的案子不知道要拖到何年何月才能得到解决。给我造成这么大的后果和经济损失谁来承担?袁明于2013年1月28日上诉到南充市中院,中院发回重审,顺庆区法院在重审过程中未具体明确判决,我再次向中院上诉,请求中院根据我的案子按照我们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判决。 打官司5年多来共花去诉讼费、代理费、车旅费等各项开支6800元,用去了我多年的积蓄,在朋友借支及利息45万元,以上合计113000元。并还欠李福平机械打片石和36位民工工资12万多元无法支付。这笔损失应该由李旭峰、袁明共同承担负责。 因为这个工程,我现在是有家无法归,现在我已经有3年多没有和家人及亲朋好友团聚了。我走投无路,整日整夜睡不着觉,以泪洗面。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能把这些大骗子绳之以法的制裁措施。 在此我请法官们根据我的上诉反映的实际情况,上当受骗后对我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后果,采取有效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大骗子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和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尽快做出判决。请各新闻媒体给予监督。 以上投诉反映内容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 U; L. p& W; `' Y5 ~- y7 u 8 r! @1 @7 b" ^3 d3 Q
: A1 G2 [7 K# L( y' F& p; z
投诉反映人:刘万强 图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1)2424号民事判决
( O7 Z, { d$ T1 i' C6 a! O: j
3 O1 M7 O9 C; n4 ]1 I0 t3 j
图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1)2424号民事判决书
# o9 B" F. _. G 图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1)2424号民事判决书 图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1)2424号民事判决书 ; G: D. p7 ?( H7 W7 h5 L; _, O
图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1)2424号民事判决书
) [( N- {, c8 K3 i: a
图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1)2424号民事判决书
7 D( w+ f }0 H3 B e. {3 P. f / B8 y+ p: L6 g
图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1)2424号民事判决书
* r1 ?' U# o4 U1 L" G
# f9 ]. J7 Y3 h1 I
图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1)2424号民事判决书 - p# [* Q. |4 H
" I q0 L+ B9 N图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2.jpg调查笔录 图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2.jpg调查笔录
0 M: y# z2 H1 R+ x3 O& m( @' c
y$ T7 _: @4 I @& |2 o0 d7 R" W: ~! S9 B8 w
% d+ i9 G3 a5 a3 S# L
" S) b( @5 B5 b H. P1 L6 q
# ^( H2 ^- p7 a8 i7 j# B
0 U0 T( s" E; z; v" U
" ~9 X' ]) E# R" I( c3 x; ~ . d3 a' T3 F9 a
% R2 ^ F" }0 ?2 p+ b* T
5 F: C% @3 t" e; S: v$ Z
$ n) ^: d' i/ [+ q9 G( G1 ?
7 _2 L# F3 L0 O$ b
, C+ h- O$ J9 ]1 y+ _# y- [
6 |- z# J1 b- S- B; \5 Q( R. 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