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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强奸11岁少女致其怀孕 有期徒刑13年改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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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5:2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6日,山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于某某(成年人)与被害人蒋某某(女,2001年7月出生)的母亲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形成事实上婚姻家庭关系。2012年3月始,于某某先后多次在青岛市三处地点,强行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2015年3月,蒋某某怀孕31周时将胎儿引产。

2015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将于某某抓获,后于某某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经山东省检察院未检处审查认为,该案系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于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恶劣,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严重,应适用《刑法》、《两高两部性侵意见》规定的多项法定从重、从严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省检察院提出支持抗诉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于某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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