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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律师贾小玉冒用职工身份胡作非为害党员汪国才72岁未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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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8 11:26: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1 o6 j2 G% u+ O. |/ ^# S  a0 d
) p* ~- W# z* G7 o% B( D1 g$ G* h
投诉律师贾小玉冒用职工身份胡作非为害党员汪国才72岁未办理退休 " u. ~/ a6 ?+ h% N1 {1 q. b3 X
写信日期: 2023-06-25 是否可公开: 是 1 w- T5 P/ v/ M# H
信件内容: 被反映主体:四川众律师事务所) `( E# }! {6 ]( x9 G( a; f1 D' }, o
被反映人职务:绵阳市律师协会财经委委员
' u) [0 E$ B+ y/ F) _' x  b事实和理由:一个了堕落的共产党员贾小玉律师执业证151*,盗用富临员工身份 非法执业。A、2010年2月2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绵民终字第1681号裁定:“原告汪国才与被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汪国才法定是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该为其补办2001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_" K: K' E  Q2 q+ gB、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绵民终字第1214号“上诉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绵阳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上诉人汪国才补发从2003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1月的生活保障费用”。因公司法务、员工贾小玉不履行职责造成执行失效所致,应该追究公司法务、员工贾小玉的失职造成的损失,公司应该按照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绵民终字第1214号“上诉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绵阳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上诉人汪国才补发从2003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1月的生活保障费用”。9 V( C! y( J2 u: v1 l: q) N
申请人:汪国才5 p' w* s' q* w4 h' z% b
2023年6月14日
9 Q" x9 L, h# U# c( s《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以员工身份处理案件,是要被进行处罚的。依据: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五项,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亦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 `; T) H+ I- ]7 t0 Q1 W     汪 国才  135081*
2 A/ O  C/ z/ W- J$ J2 o1 p! E  a) b7 b% w,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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