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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板被错关212天:申请千万元国家赔偿,法院决定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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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7月10日,民企老板范海生收到了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他曾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羁押212天。沈阳高新区法院决定赔偿范海生人身自由赔偿金10081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范海生曾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种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25日,他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沈阳市公安局刑拘。2022年12月2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罚金未执行)。该案发回重审期间,检方以案情变化为由撤诉。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阳高新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

由于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与范海生所申请的金额相差甚远,因此他已决定向沈阳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法院决定赔偿15万余元

本案由范海生公司的竞争对手报案引发,2021年3月,沈阳警方在北京将范海生抓捕归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师多次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该院以其不认罪为由,继续羁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阳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他共被错误羁押212天。最终,该案以检方撤诉终结。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阳高新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98037.28元(暂以2023年赔偿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财产损失1000万元。

7月9日,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2025)辽0192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沈阳高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范海生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以其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该案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范海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从侦查、逮捕到审判,是证据要求的由低到高的过程,也是赔偿归责原则由宽到严即违法归责到结果归责的过程,虽然高新区法院未对范海生作出逮捕,一审也未判处限制范海生人身自由的实刑,但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后置吸收原则,应由高新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范海生被羁押期间遭受的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关于人身自由赔偿金,沈阳高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范海生于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共计羁押212天。按照最新国家赔偿标准,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75.52元计算,范海生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810.24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属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范海生被羁押212天,综合考虑范海生的羁押时间、纠错过程、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00元,此外应当在范海生住所地所在社区为范海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关于范海生提出的财产损失1000万元,因未对范海生实施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范海生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沈阳高新区法院决定不予支持。

综上,沈阳高新区法院决定赔偿范海生150810.24元。

决定再向沈阳中院申请国赔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导致其与浙江、广东等地多家合作企业的合作终止,不仅损失了巨额收益,更损失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市场。同时,他的公司还是某重大国际赛事抗菌餐具供应商,本案的错误处理直接导致其丧失该商业合作,造成巨额损失。

范海生在赔偿申请书中指出,本案属于申请人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压,申请人已经依据合同取得案涉专利使用权,并经沈阳仲裁委员会确认有效。但沈阳相关公检法机构仍以申请人没有取得专利权为由立案、拘留、逮捕,并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一审有罪判决,不仅致使程序空转,而且申请人作为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受到严重影响。

范海生据此向沈阳高新区法院提出1000万元的财产损失赔偿申请,但沈阳高新区法院并未支持此项申请。

7月10日,范海生向澎湃新闻表示,由于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的上述赔偿决定,和其所申请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他已决定向沈阳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这起假冒专利案涉案专利为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144683.0)。2013年,中科院金属所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该公司实施该专利。2017年,沈阳融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沈阳融荣公司”也获得该专利授权。由此,两家公司形成竞争对手关系。

2020年5月22日,沈阳融荣公司负责人报案称,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生涉嫌假冒专利。2021年3月25日,沈阳警方在北京将范海生抓捕归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师多次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该院以其不认罪为由,继续羁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阳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2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35万元。范海生提起上诉。2023年7月24日,沈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该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年后的2024年7月24日,沈阳高新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范海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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