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现在的网络是比较发达的,很多的社交软件也因此应运而生。许许多多的人喜欢在网络上发表自己想法,找到一个和自己的观念相同的人,就认为这是缘分。网恋也因此就出现了,但是这样的恋爱往往是需要经历过很多的挫折的,能最后走到一起其实并不容易。
而往往坚持下来了,能够走近婚姻的殿堂还是在少数。这不,小林就在网上认识了一位杨大姐,两人相谈甚欢,很快就走上了婚姻的道路。可是两个人似乎并没有觉得苦尽甘来的幸福感,反而是感情变得越来越淡。而其中大部分都是杨大姐变得冷漠,这让小林很难接受。
小林说,妻子总是在不断的找自己的麻烦,一点不顺心的事情就会发火。两人本来就有很多矛盾,后来在一次争吵之后,杨大姐就提出离婚并且离开了小林,无论小林怎样挽回都没有用。而当记者问杨大姐为什么会这样的时候,杨大姐就十分尴尬的说,现在的天气本来就冷了,小林想要过夫妻生活,但小林在那一方面有点问题,杨大姐觉得两分钟实在是太短了,连衣服都还来不及脱。并且天气太冷,容易感冒,就拒绝了小林的要求,但是小林却一直在抱怨,甚至两人因此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所以就提出了离婚。
小林后来也说自己是有点缺陷,动手也是自己的不对,但是有了矛盾彼此磨合一下呢。小林很希望妻子回到自己的身边,但是杨大姐却没有回头的想法。大家对于此事有怎样的看法呢?
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男子与一名女子 登记结婚后 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 激情遭遇性冷淡 二人关系恶化 分居长达一年多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了义务” 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离魔爪 随即报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尽义务”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两口子的事 警察凭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到底是不是强奸?说法》节目嘉宾:李桐样律师 李桐样律师: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 有人可能会认为, 这怎么可能! 法院: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也是强奸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因为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但针对此案 网友却有不一样的意见婚后女方拒绝同房,丈夫强行算强奸,难道女方就不构成诈骗罪?李桐样律师:你嫁给我却又拒绝性生活,这是典型的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也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视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对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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