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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生二孩,时隔9年收到超生通知,如此“补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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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5:59: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最近,湖南省的何某收到一张“迟到”九年的违法生育通知书。原来是因为2012年何某与其前妻离婚,离婚后4个月其前妻生下二孩儿,该孩子目前被当地的卫生健康局认定为政策外超生,要求何某提供证据证明,与其前妻离婚后所生二孩儿不是亲生子女,否则就要按违法生育处理,追收社会抚养费。

这张违法生育通知单可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时隔9年,我国已经实施了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老龄化和少子化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这张九年后再来追溯的通知单,有法可依吗?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新的《计划生育法》实施,也就是说,从2016年元旦之后的新生二孩,都是合法的。那对于新法实施以前,“抢生”的二孩该如何处理呢?

有网友戏称:“2016年前生的二孩,岂不是属于超前响应国家政策?应该发奖金。”对此,国家卫计委有明确回应,在新计划生育法实施之前违法生二孩已经被罚款处理完毕的,维持原处理,罚款不做退回。对于没发现、没处理的,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参照各省实际情况和发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就是说关于社会抚养费,各省的规定可能是不一样的,当地的政府可以依据本省发布的条例来做处理。福建省2016年发布《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说明“二孩罚款既往不咎”,引起了当地人民的强烈好评。相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没有“既往不咎”的说法。 但不管怎么说,省政府的条例不应该与国家法治立法原则和整体的国策相违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如果在2年之内没有被发现,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是为了补偿政府保护环境、调节资源的公共开支,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的费用。严格来讲,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强制征收的一种,具有一定的处罚意味,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逾期两年不再追溯。更进一步来讲,我国法治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中亦有“从旧兼从轻”原则。简单理解来说,就是“有利于行为人”原则,对于新法颁布之前未经审判处理的案件,旧法有利于行为人就按旧法,新法有利于行为人就按新法。国家裁判文书网发布过一个类似案例,2020年5月,茶陵县卫健局曾向一个新计划生育法生效前的二孩家庭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3万余元,该征收决定被株洲中院撤销,法院认定:卫生健康局以违法生育二孩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已经不具有现实需要,目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发生变化,涉案行政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已经失去效力,如果仍以违法为由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能对社会起到积极作用。该行政判决书,或许可以作为这张”迟到“九年”的罚单是否合法的重要参考。

负面舆情在网上发酵以后,益阳赫山卫生健康局也已经做出回应,但情况说明中也只是称工作中存在行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并没有提及关于何某的违法生育处理的进展。

目前,我国老龄化严重,人口结构亟待调整。但由于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房价高、养育孩子的成本过高等综合原因,加之很多适孕期的年轻人正处在事业上升期,不敢生也不愿生。某大型招聘网站曾经发起过投票统计“职场白领是否有意愿要二胎”,结果显示:仅5.7%明确表示有二胎计划。

制定人口政策,规定处罚办法,根本上还是为了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出台,国家从各个层面上都在鼓励生育,如果我们现在还是刻板的执行过去生育政策去追溯罚款,岂不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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