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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意思的是,在当天的庭审中,另一被告周韦也表示,自己从来不认识曹福梅,也不认识高焕杰。周韦当庭还表示,自己签订这份贷款合同,是按照自己的老板王虹雅(庭审时,王虹雅已涉嫌一宗金额为10.7亿元的集资诈骗案被抓)的意思去签字,只知道这笔贷款是曹福梅借贷用于酒店的装修使用。2021年10月26日,叙州区法院在杨红法官的主审下,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74.9万元,违约金4万元以及利息3277.43元;判定三被告支付银行律师费62720.14元、公证费1000元、邮寄费20元;判定银行对曹福梅抵押的三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了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贷款申请手续疑似伪造错漏百出,银保监局复函指银行贷款合同存瑕疵,被骗女子欲报警处理曹福梅表示,一审庭审时银行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而关键的证据,自己在4月26日签署的贷款申请表,以及5月17日签署贷款合同时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据都没有出现。2021年11月,一审裁决出来后,曹福梅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案件全部所有的证据材料,此时,才从证据材料看到自己签署的贷款申请表,被人移花接木,篡改了多处关键信息。第一处造假痕迹:在曹福梅2019年4月26日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上,在抵押一栏却出现了曹福梅不认识的“周韦、雷庆中”两人的名字。第二处造假痕迹:证据中曹福梅有一张贷款申请表,周韦和雷庆中以夫妻身份共用一张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每份共三页,但奇怪的是,两份申请书,却共用第三页,不符合规范,且日期都是2019年4月26日。第三处造假痕迹:曹福梅在5月17日签署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模式选择的是“单一借款模式”,指的是个人或小微企业作为单一借款人;而在该笔借款中,出现了三个人,曹福梅既不认识其他两人,更不是同一小微企业。
. a) ^+ v' [0 H8 m n$ F第五处造假痕迹:该笔贷款出现了两份申请表和两位主申请人,分别为周韦和曹福梅,两份申请表中都填写了还款卡号,结果放款时,却只放款给周韦的账号,曹福梅却没有收到任何贷款。曹福梅说,还有一处造假痕迹就是,在2019年5月17日面签时,银行提供的是三人贷款合同,但银行提供的照片证据显示,曹福梅与周韦、雷庆中两人面签的时间,中间间隔了12分钟,既然是一起贷款,为什么不在一起同一时间面签?不仅贷款环节问题很多,连律师费的收取都令人生疑,曹福梅说,银行的代理律师为了骗取62000元的律师费,居然炮制虚假合同、虚假收据、虚开发票在法庭上做伪证。相关证据显示,银行的代理律师梁某春,在法庭上出具的合同没有明确日期、金额和诉讼费等事项,所出具的收款凭据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在法庭上,法官要求梁某春提供转账凭证,梁提供不了。此后,梁某春就让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开票日期是2021年3月19日。也就是说,梁某春的行为要么是作假,要么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