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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得知五旬妇女独自在家遂起奸淫邪念,趁夜色敲门闯入欲行不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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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0 11:45: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不是坏人变少了,而是坏人变老了”
此前,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公诉机关被告人孙远鹏(化名),男,1969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系前科犯。
1991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日中午。
孙远鹏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本案受害者韦某(1971年生人,案发时已是五旬妇人)的家。
经过简单的搭话后发现。
韦某家中家中只有其一人居住时,遂起色心。 于是在当晚23时许,孙远鹏再度骑车来到韦某家。
之后敲韦某家窗户。
而独自在家的韦某误认为是自己的儿子。
于是便起床开门。 在发现不是其子后,孙远鹏仗着身体优势强行进入。
随即便对韦某进行轻薄。
韦某被压倒后呼救,孙远鹏仍然没有停止自己的暴行。幸而韦某拼力反抗,一脚踢中孙远鹏才得知逃脱。
出了家门求救,孙远鹏不敢再追,害怕之下自行离开。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
对于以下的定罪和量刑关键点作出阐述。
第一,孙远鹏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并非强制猥亵罪。
根据孙远鹏到案后的有罪供述可以得知。
在主观上是想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主观性侵意愿强烈。
而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已经着手实施奸淫。
如果不是因为受害者的反抗行为,很有可能就会得手。
所以应当认为是强奸罪。 第二,犯罪量刑系强奸未遂,并非强奸中止。
在本案当中,孙远鹏的犯罪行为放弃。
并非是出于自己的意志意愿。
而是因为受害者逃脱后,眼见犯罪不能得逞,于是放弃。
属于意志外原因,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 鉴于孙远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构成坦白情节。
系犯罪未遂,可比对既遂从轻处罚。
但孙远鹏此前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孙远鹏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3年一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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