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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女友孕期出轨欲追回16万彩礼,法院:女方返还彩礼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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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9 14:40: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8月29日,“男子在女友孕期出轨还想要回16万彩礼”在福建龙岩,小张与小阙于2020年举办婚礼后同居,但两人一直未登记结婚。 2021年6月,小张怀孕期间发现小阙出轨,两人发生分歧,并在小张早产生下女儿小花后双方分居。

2022年,小阙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及有关费用。

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订婚时,小阙方给予小张13万聘金及3万余元首饰属于彩礼。小阙出轨导致双方分手,给小张造成了严重伤害,且分手后小张独自抚养女儿,酌情返还彩礼3万元,小阙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成年。

男女交往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目的、风俗和特定性进行判断。

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风俗是指赠与对方彩礼是否属于当地的风俗;特定性是指男方或者其家庭给予。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双方在交往期间为表达感情,不是基于彩礼习俗给付的金钱或者贵重物品,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恋爱期间的感情赠与在分手后能追回吗?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要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收入、资产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经济往来的性质。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具有纪念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或者纪念日礼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日常开销,不应返还。

而大额的经济往来,更容易被认为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什么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三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2、3种情况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前提,且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外,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现行法规对返还彩礼的形式有何要求?

彩礼的返还应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因自然损害导致物品价值较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表达爱意实属人之常情,但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否为赠与,法院一般根据证据综合判定。

为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表达爱意,对于大额转账或是明显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范围的支出,要理性考虑,量力而行;若是给付对方大额金钱,也应标明款项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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