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 z: |. @# K3 k据报道,朱某是江苏南通康某公司喷漆车间的一名员工。2019年8月1日20时3分,朱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出公司门不久即摔倒。次日4时56分,朱某在距离公司北门300米处被人发现,120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其死亡。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对朱某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意见为“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能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2019年12月,朱某父亲和女儿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败诉后,2021年,朱某父亲和女儿以侵权之诉,将康某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朱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康某公司对朱某的用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康某公司安排朱某于高温下在喷漆车间内长期超时加班工作,显然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风险隐患。最终,法院判康某公司对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2 w9 V$ g \; ~) _0 l0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