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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露营饮酒溺亡,同行好友赔偿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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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年轻女子李某与6名亲友相约,在某农庄的营地进行露营,该农庄一侧邻河。聚餐期间,众人从农庄旁的商店购买了啤酒,李某饮酒后游玩时,不慎掉入河中被冲走,被发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事发后,同行6人约定向李某家属赔偿45万元。此后,李某家属将农庄起诉至法院,索赔46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某农庄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向李某家属赔偿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农庄一侧毗邻引胜河。2025年8月15日,李某与其他六人一同前往被告处消费,大家在吃饭过程中从被告旁边的商店购买了啤酒,李某在饮酒后与其他六人一起游玩时,不慎掉入河中,因事发时河水湍急,李某被河水冲走,于2025年8月17日在乐都区寿乐镇引胜河窑庄桥北侧河道内被发现,发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同行6人约定共同向原告李某父母支付450000元赔偿款,现已实际支付360000元。另查明,被告门口及树林区域内设置了“山洪易发,禁止戏水、请勿靠近、后果自负”“水深危险、禁止攀爬、翻越护栏,违者责任自负”等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面向公众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农庄,从农庄接到李某等人的消费开始即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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