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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开俊又为贵州省白云区村民打赢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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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5:5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孙开俊又为贵州省白云区村民打赢一场官司
本网消息:2005年5月,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政府获得贵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文后,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白府专议(2005)11号《关于南湖新区尖山新村建设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征用艳山红镇尖山村村集体土地及我们村民农业承包地万余亩土地,建设南湖新区“城中村”尖山物流园,并经贵阳市人民政府筑府专议(2006)46号文件同意。区政府依法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区国土分局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我们按照规定到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征地补偿登记,将我们的房屋拆除,腾出了土地,我们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选择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区政府及其国土部门未依法履行安置职责与我们签订安置协议。2008年6月,而是由艳山红镇尖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我们分别签订了格式《调房协议》。该协议签订后,一直没有得到安置落实。我们无数次找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区国土局、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解决无人受理。后来经人介绍,拨通孙开俊电话13896797443后,去重庆丰都县找到了法律匠人孙开俊。孙开俊认真看了我们的材料,听了我们的陈述。
孙开俊认为,该《调房协议》第五条约定:“尖山村物流交房日期,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半之内”。该《调房协议》属行政合同。但至今未兑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交房给我们。本案中,艳山红镇尖山村村民委员会无法定职责义务给我们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艳山红镇尖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我们分别签订《调房协议》,区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知道《调房协议》并没有反对及纠正,应视为将自己的职责义务交村民委员会,与我们签订《调房协议》,二者形成委托关系。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计算。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第三十五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安排临时过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临时过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过渡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过渡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过渡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付给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执行”之规定,为我们代书写了《行政诉讼状》,告区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请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给我们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交房之日止。
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行初1230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起诉人系与尖山村委会签订《调房协议》后未能如期取得房屋,起诉人主张尖山村委会与白云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形成委托关系,但无相关证据证明白云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将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委托给尖山村委会,故不能认定起诉人与尖山村委会签订的《调房协议》为行政协议。起诉人因未能按照《调房协议》约定取得房屋而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法律匠孙开俊为我们写了《行政上诉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18)黔行终2425号认定, 上诉人张正杨等110人提供的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艳山红镇尖山村电梯安置业主代表谢友凤等人信访问题答复》等证据材料已经能初步证明其土地、房屋被征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一款:“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子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主休。负有安置被拆迁人的义务,本应由其与张正杨等110人签订相关安置补偿协议,但本案中系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尖山村村委会与张正杨等110人签订的《调房协议》。因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尖山村村委会既无权力也无义务与张正杨等110人签订相关安置协议,故相关安置协议的效力可能及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张正杨等110人无相关证据证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将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委托给尖山村委会,故不能认定起诉人与尖山村委会签订的《调房协议》为行政协议的理由不当,张正杨等110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 综上,上诉人张正杨等110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对张正杨等110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撒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行初1230号行政裁定;二、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为此,法律匠孙开俊又为我们贵州省白云区村民打赢了一场官司,政府征收了我们的房屋多年不安置,现在有希望了。我们为了感谢法律匠孙开俊,给法律匠孙开俊送去了锦旗,上书:“感谢重庆孙开俊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被征区政府十年不安置,中院不立案被高院指令受理”。
白云区人民政府艳山红镇尖山村
张正杨  谢友凤  范贤春  钟兆芬等110户村民
0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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