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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广元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药店销售劣药案3 k+ g6 M" E$ |) m' g" c* y3 @7 G6 |
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肌苷片等6种药品超过有效期。
* |6 f. `- x: \1 A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肌苷片等6种药品、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X2 [' T# G% |
案例二 旺苍县某美容美发中心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 H } u- f G \" S2 P7 O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烫发水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经核实,上述涉案特殊化妆品“天之鸿”烫发水系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o4 \" @0 R/ p9 K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 E2 T( z" @: q; f 案例三 广元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 `* f! r" @3 T* B' z9 c& l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某品牌火腿肠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 `/ Q; g1 X& V, Y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昭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某品牌火腿肠5袋、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R* R: @8 x, L1 b$ F$ [ 案例四 剑阁县城北镇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 O( ^; ^! t8 {% c u A+ q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复合肥料氧化钾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i; M; Q7 ^% w) ?- J2 j9 q0 C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67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 T8 t+ E2 _6 X; z" r9 J 案例五 广元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6 }7 c6 M. `1 Q' c- w+ ]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9 x' U. B6 ?* N1 P; H# T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 c' @+ N% m; k# ` W# R: i( W" b 案例六 苍溪县某烟酒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T) O7 E2 k% O2 I& v7 ]9 _ 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在当事人处查获侵犯“五粮液”“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上述白酒系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买,无法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凭证。
3 P# i. E6 {8 b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2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Y5 G$ u( R6 `0 `
案例七 苍溪县某汽车修理厂非法购买认证证书案
: u' Y7 I* F: i9 I0 w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从办证中介处购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张,上述认证证书及证书中载明的认证机构均无法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查询到相关信息。
9 @8 _/ v. [5 B+ s2 p 当事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认证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b* M, R+ P( A _ 案例八 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M0 Y" c' z7 ?! G4 ~% Z0 O 2023年2月9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0 k" [# [0 g: ^" c7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j. K1 ]2 a: V* d& N0 i 案例九 剑阁县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5 p" \- x& d0 K 2022年10月31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8月28日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从教学上给学生最直接的指导,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接受最专业的指导”的广告内容。
p9 w" }$ N }& s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及时改正,广告发布期间信息累计点击量仅300余次,未有学员因受此违法广告宣传内容影响报名参与,危害后果轻微。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 F" o: O/ v& ]2 q& f- X ? 案例十 广元市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子店未明码标价案
4 V4 L' B- y6 j ^5 L3 R0 [ 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因更换供货商,部分药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更换新的价格标签,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销售药品。
6 j* H3 s6 }, a5 s6 `' V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及时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无群众反映当事人价格问题,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在市场同类药品销售价格的合理波动范围内,危害后果轻微。朝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p+ `. F* O) [$ W4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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