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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出台“最严”禁烟令 今年将进行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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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4:0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3亿  中国是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拥有3亿烟民和7.4亿二手烟受害者。5 t+ v4 g' ?0 a; ~' g
  100万4 F& F2 q: y) |3 I8 d/ M# m9 N9 n7 ]
  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我国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Y5 ~5 s- s$ }
  昨日为世界无烟日,控烟再度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早在1997年,成都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后启用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7 p0 x' X3 f1 ], r# X4 C
  四川规定:
3 X. A7 P6 W% B$ b1 c/ F  公共场所违规吸烟 个人最高罚200元& b% _- ~1 v7 F) a: y0 D: [" B
  据了解,成都市早在1997年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根据《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针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听劝阻的,由爱卫会所聘任的监督员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I) e' p9 K  n5 a% x# n* \. q- g( a2 B
  2011年5月1日,《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公共场所禁烟开始分头管辖,比如网吧、茶楼由文化部门执法;医院、餐馆由卫生部门执法。《办法》明确,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单位若不劝止,直接处罚单位;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  V& m" a* v. Q1 `
  市卫计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志春介绍,去年卫计委已向市人大立法委提出对《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进行修订,市人大立法委研究的意见是,待国家禁烟方面的法规出台后,再根据国家的法规从严制定地方性法规,“今年会进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立法调研。”在他看来,除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禁烟,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和营造无烟环境也很重要。
, |9 {+ `& g8 z( t2 L  卫生执法:
" ^% m( ?( i" ?5 N$ l  加大控烟力度 单位违规最高罚2万4 g8 S$ s3 h- q" m* i; G
  成都晚报记者从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获悉,去年8月至10月,支队曾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上下联动,完成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含超市)、影剧院、餐厅7大类公共场所控烟专项工作。据介绍,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共出动卫生监督员近4000人次,对3000余户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摸清全市控烟工作基本状况。专项行动共计下达意见书3600余份、责令整改1907户,对存在违法行为的40户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35户、罚款5户(皆为沐浴场所),罚款金额18000元。
7 C3 Z: }; `' [: t3 }% k0 [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环境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邱蓉表示,今年我市将结合全国卫生城市复查工作,要求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督查,把控烟工作落实到位。发现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公共场所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b. b3 `) I# E( O" N& J0 s  “专职控烟群体有限,市民也可以参与到控烟工作中来。”邱蓉说,一般来说,禁烟公共场所都张贴有相应的标识及控烟举报电话。市民发现违规抽烟行为,可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到处理。
7 Z/ y8 L6 X* s, J% [4 y9 i3 K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6 q3 Y4 L: U$ K4 v  ]& k! ]
  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6 c9 s9 O% S8 K3 l  N, l
  1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 F4 h# R6 E" c/ m  2 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 Q4 ~# w# b5 n* S& s& M  3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0 P+ c$ V6 }3 X. u) [1 b( }
  4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 S+ i) Q( }0 ^5 J+ {( j  5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等室内区域3 T! E) u% z6 y
  6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 {2 r! t& X$ e/ y2 U
  7 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o5 v4 @& c# I0 L8 b
  8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 e: c. F7 k1 l( e  9 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 i( E2 r  l4 H, O; q" H+ g" l  成都晚报记者 李诗敏 胡科
* C! N& u* J& m* K9 r+ @+ o9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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