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周死亡前确实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但是大周在办公室嫖娼时,并没有履行保安的工作职责,其死亡和工作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r/ g2 z' H4 @ h
对于工伤的认定,应当包含三个要素:- N0 a/ A) x! P7 X7 ?% G$ p) O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4 H/ {4 f+ M) X
所以说,大周嫖娼时猝死,并非工作原因,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周猝死,卖淫女有没有责任呢?/ h: b$ m a M. L6 J
如果说卖淫女在事发前,不知道大周患有疾病,在大周发病时,卖淫女尽到了必要的救助(如拨打110),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 {6 \& o. D5 ]至于民事责任,如果卖淫女对大周之死没有预见的可能,没有故意,没有主观过错,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