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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领导长期违法招聘,到处发布虚假广告,非法延长试用期,以扣留档案相威胁,强迫离职教师交纳高昂的违约金,甚至撬锁入室、盗窃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劳动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盗窃罪、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起严重的违法犯罪。攀枝花学院领导担心我举报,被追究法律责任,先诡称应该劳动仲裁,也许是劳动仲裁部门不接受或者担心仲裁对他们不利,攀枝花学院领导们又去街道办找来傀儡人民调解员姚佳龙,搞非法的人民调解。2021年4月28日,攀枝花学院的王东波、林伟、龚禹芃、吴某,带着姚佳龙,不远几千里,跑到贵阳搞调解,威逼利诱我签所谓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姚佳龙说他做了200多次调解,都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但我后来看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才发现我跟攀枝花学院的纠纷根本就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而且这个协议书还存在多处违法。我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7条,立即申请撤销,明确表示不会履行这个非法的协议。2021年5月10日,我去攀枝花学院,向人事处副处长王东波当面再次表示不会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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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调解民间纠纷,根本无权调解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而攀枝花学院领导们的坑蒙拐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撬锁入室、盗窃财物等行为都是刑事犯罪,根本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2条等法律法规,渎职犯罪、故意犯罪、单位犯罪、黑社会犯罪,连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无权调解,而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9 C! Z$ [& s' ]& Q, A 7 w* r/ Q# o% P# c二、姚佳龙带着政府部门的公章,跨越数省,不远几千里赶到贵阳,这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完全是攀枝花学院的王东波、林伟等人一手炮制的,并不是姚佳龙所撰写,姚佳龙只在上面签名和盖章。身为人民调解员的姚佳龙,把权利完全非法让渡给了攀枝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