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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1 c1 l/ t5 n, z( k3 Y, Q8 Y5 @对南充市高坪区建设局乱作为请的公开举报书
/ p' p) J5 i7 E& `# @( V6 }2 E; A请求四川省纪委 责令南充市政府查处高坪区建设局乱作为 撤销将东观镇正街83号百年老屋三家人的祖业遗产房违法办证在亡灵郑胜明名下的 公开举报 - I( ~; G$ p5 V5 E; a, w: [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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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C8 S9 G* w: T5 i5 m- b/ G' t. { 举报人: 易凤亭大儿:易延明独子(易树丰之妻)王秀华、女, 生于1942年1月6日,现年75岁,住绵阳市涪城区绵州路315幢2单元2楼3号。电话:18148404251 * z" Y9 n0 j5 [
举报人: 易凤亭三儿(易延斌独子)易传运,男,鳏寡孤独残疾人, 生于1942年5月13日,现年75岁,现住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3号。 ( c3 H8 h6 |- F+ A* j7 P: z+ B5 W" P
被举报单位: 南充市高坪区建设局。
) U* k+ b; I4 {- @3 ]+ E0 p+ } 举报请求:
0 x- |9 ^* `* _" G) y 一、请求中共南充市纪委,查处被举报单位违法、违规乱作为,撤销将东观镇正街83号房产证办到亡灵郑胜明个人名下的行政行为。 8 N. b2 w( w, e9 ^$ e
二,请求书面答复,以免举报人数百次举报。 ( R5 B, O9 k ?' X& O% p# F
事实及理由: 5 g8 ?# z# v" x& x
举报人因被举报高坪区建设局滥用职权、以言代法、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等手段,违法将举报人在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3号,易凤亭修建于前放前的祖业遗留产房办证到亡灵郑胜明的个人名下,其行为极其乱作为。 ; ^3 W$ K7 D0 H' j
被举报单位:高坪区建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违规侵害了举报人的祖业遗留产房屋继承权益。为此,请求上级党政机关监督,责令被举报高坪区建设局纠正违法,撤销办给亡灵郑胜明不合法的房产证。6 A8 H) B1 _+ N" L3 [
被举报单位将举报人的祖业遗产房办证在亡灵名下的情况阐述如下:
2 }# C b! N0 ?, n5 s; f 一、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1一83号(共两通)注:(原统称81号)面积约300多平方米,是举报人易传运爷爷易凤亭建于解放前的私有房产。
; J3 A) ?8 d2 n 二、易凤亭育有三儿一女:大儿(易延明);大女(易绍华);二儿(易延俊);三儿(易延斌)共同继承的祖业遗产房。大儿:易延明育有独子(易树丰);二儿:易延俊育有一儿三女;三儿:易延斌育有独子易传运(举报人)。
K8 D ?3 Y( C* Q8 U' t3 ^4 ~ 三、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1一83号,是举报人易传运的爷爷易凤亭,以印染手艺起家,在东观镇正街原81号修建有瓦房,于解放前修建已有一百多年,我大伯易延明(易凤亭的大儿)在仪陇打工积攒的钱,又新修后面两层木楼已有70余年,(共两通)建筑面积约300多平方米,主要用作居家和茶馆、旅社、饭馆、染布为业,维持三家十多口人的生活,数十多年都居住在东观镇正街原81一83号,注(原统称81号至今未改修)。50~60年代近十多年间,我父亲三兄弟一直都没有分家。 5 u" E4 c: M6 f' b4 z, l- D( n
四、土改时期:我家被划为“工商业兼地主”成分,房子被政府没收了一通,留下一通219.04平方米给(三家人)十多口人居住。60年代大兵团作战时期,由于“基干团”无房居住,由当时任村长张子厚出面做工作,将我家前面瓦房借给“基干团”居住,我们就在后面木楼居住,继承经营茶馆。“基干团”走后,为了响应囯家号召,东观镇政府办了一个公私合营“被服厂”又将我们房屋租、借用,被服厂搬走后,区供销社一直租、借用长达二十六之久,这期间由东观镇政府给我们找临时住地。先是第一段老官滩居委会找地方寄居,直到1962年后又下放到天峰六大队寄居。
$ b$ B4 A; n% T- ]. @2 E7 O" [ 五、1963年,我们又搬回了东观镇正街81号后面木楼居住,并多次要求东观镇张子厚退还租、借用我们的房子,区供销社经理陈永清跟我们说:供销社物资和职工很多,没有其他地方搬,你们回来住在这里面,进出也不方便,我父亲易延斌一直坚持要求退还我们易家三兄弟的祖业遗产私房,当时在陈永清的协调下会同天峰六大队书记易图书共同商议,让我们继续居住到天峰六大队梓潼沟村,并由区供销社预支我们5年100元房租费。
, E" K8 c x8 C b5 l( s 六、1980年期间落实党的政策,经过老二易延俊妻子郑胜明和我大伯易延明独子(易树丰、大嫂王秀华)夫妻俩多次往返于南充县共同找各相关领导,才得以归还81号一通房产,孰不知其恃势81号一通卖给(现在的购买人杨廷弼),其恃势贪婪又将另外一通(加为83号)。
8 B5 H" }4 h# Q4 P" Y/ M9 t 七、由于土改时期,由于老证遗失,加之我大伯独子(易树丰)在绵阳工作,我也在外地讨生活,房屋产权无法分割,暂由二叔易延俊一家看护,当时三家人商议等政府通知办理相关手续时,再共同分割遗产房。
! R) y/ R- A' N6 t2 u+ i2 B$ b2 Y 八、2010年下半年我刑满回来后,要求分割遗产房时,才得知郑胜明和区建设局相互勾结,以“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等手段,违法将本应属于我们三家人继承的祖业遗产房蓄意(错误)的办到郑胜明个人名下,致使本应该有我俩家人继承的祖业遗产房罹被侵占……强夺了我们的继承权利。
( P$ Q }% K" ~ 九、1998年6月20日,原南充县建设委员会用原南充县1988年11月南县国用申登(国土)字第3一00076号,(川国土统印N0:0803481)凭证,土地使用人郑胜明,土地位置东观镇正街81号,土地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占地面积122平方米。注:南土资函(2016)94号和高土资函(2014)10号文已作了详细地说明:此凭证是(全国城镇居民住宅面积普查摸底表,此摸底表不具备房屋权属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办房产证的依据。“区建设局其将土地使用人非法变更为土地使用证”和郑胜明1999年2月初4已去世两年多),2000年5月21日出具东观镇郑胜明房屋修建于解放前,坐落在正街,符合城镇规划的证明,为郑胜明非法的办理了(83号)字第00821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又增加为219.04平方米。
- w# @) {) O* T, A, F: Q! l3 u 十、2000年3月14日(郑胜明1999年2月初4去世),档案封面“刘文华”编号:建6一290,第一页:区建设局王光伦签字、盖章,房管办事处工作人员依法查阅发现存在瑕疵不给我们看,第二页:(初始登记)郑胜明已死亡一年零三个多月又再次出具承办房屋所有权登记具结书,因本人应缴纳的证件不全(死人签字、死人盖指印伪证)。同年11年28日,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区办事处依据原高坪区建设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郑胜明本人(当时己去世)出具承办房屋所有权登记具结书,为郑胜明换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76949,面积219.04平方米,坐落位置东观镇正街83号。
! ]; L$ ^& R4 I2 Y 十一、 根据高坪区国土局信访股刘本文股长认真调查后,确实颁发给郑胜明的囯土证和房产证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予以(注销)。房管局推卸责任称:房子是在囯土上修建的,应由囯土局首先(注销)囯土证,房管局才能(注销)房产证。证据证明:囯土局称:房产证是依据1988年11月(全国城镇居民住宅面积普查摸底表办理的,此摸底表不具备房屋权属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办房产证的依据)产房证(错误)颁发在前,应由房 管局首先(注销)房产证,国土局才能(注销)国土证。房管局又称:1998年6月20日发房产证的是建设局,而建设局没有给房管局提供任何关于这两栋房子的颁证依据,是区建设局乱发证,房管局只是在2000年11月28日换了房产证,该案涉连建设局“欲盖弥彰”应予依法纠错处理。
; k# {4 g7 T: ]( b. I: Z 十二、就这样,我们罹被三家责任单位恃势“蹂躏宪法”侵踏人权,历时七年多,我们都在区信访局、区房管办事处、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等单位恃势“延宕、陈案积压”……由区信访韩明亮局长组织的联席会议开了数十次,谁都没有依法给我们解决问题。) K( a" l$ |8 U W2 P
十三、2014年3月又通过区信访局韩明亮局长组织:由其三家责任单位(区房管办事处、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各出五千元钱合计一万六千元钱(说是建设局责任最大要出六千元),转交给东观镇政府候刚,以法律援助为由诱惑我们去打行政官司,说是叫帮他们三家责任部门走个行政诉讼程序。他们说:都主动去和法院勾通说明情况,目的是让法院出具个裁决书,通过裁定书三家职能部门各行其责,以免其相互扯皮。我们不愿意打行政官司,因为行政官司要告几家职能部门,无奈之下,被迫服从了他们的安排,到了立案时就叫我们告向东市长,叫我们律师改了二次,不改就不给立案。我们跟市长无冤无仇,不想告他。他们就说不打行政官司就没法给我们解决问题。可历时又是一年多,顺庆区法院程序违法连庭都没有开,其称:我们以过诉讼失效期为由,不予受理,驳回了我们的起诉请求。为国土证的事法院故意开了两次庭,都以过了诉讼失效不予受理,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9 X% `! w# l" g9 @ 十四、2017年5月,信访人亲自找到南充市高坪区建设局,而:现已半年多了,至今建设局未任何的回复?其依法玩法、以言代法、愚弄;违法、卖法欺压,我们老百姓就这样被几家责任单位像玩傻子一样玩来玩去!玩得欲哭无泪!欲罢不能!只能仰望苍天!冤哉!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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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Q$ u" q8 q2 }! a9 y( R5 a2 Y 举报人:易传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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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旭:13550816798 ; h5 y) j! m9 k0 P1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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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5日2 W# U2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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