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82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男女凌晨KTV包间被玩具手铐锁住 1人不治身亡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1万

稿子

3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202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5 14:40: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开玩笑俩朋友大打出手
7 y* f1 W- [% A3 ~2016年11月28日凌晨,张某和几个朋友在甘井子区一家KTV包间里唱歌喝酒。零点四十分左右,另一个也姓张,外号“老四”的男子带着一名女子“娃娃”来了,大家看到“娃娃”都愣了,没想到“老四”会带她来,气氛有点尴尬。0 D$ V( x6 c9 r4 Z3 Y+ u. \
原来这名女子姓宋,朋友们一直想撮合她和张某,但前一段时间,两人为琐事发生矛盾不欢而散,此后没有再联系。
4 n. F9 u& S4 w' c, L; J进了包间后“老四”和“娃娃”就分别坐在了张某的两旁,张某不大乐意,嘴里嘟囔着“带她来干什么?”“你什么意思啊”……“老四”和宋女士听不过,跟他争吵起来。$ w* F# A7 ^9 k
随后,“老四”拿出一个玩具手铐,他先是把自己和张某拷在一起,过了一会儿又开玩笑地把张某和“娃娃”的手拷上了。没想到张某突然恼羞成怒,他猛地站起来敲碎一个空酒瓶,用手里的半截酒瓶子指着“老四”喊:“你耍我呢,信不信我扎死你,赶紧打开手铐。”! B4 `. {; }7 z7 @
“老四”便松开了手铐,但张某怒气未消,朝着“老四”鼻梁骨就是一拳。这下“老四”的火气也上来了,站起来和张某撕打起来。3 Y" W6 L/ U, s+ n, U& U
& r5 R, y/ x- i5 W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0 ?* S: ^! U) C0 T2 D  M$ ]* i
一人被捅抢救无效死亡: A) m! B9 t* i1 z1 R6 D1 T
两人扭打到包间门口,“老四”滑倒了又站起来,不一会儿又滑倒了。坐在地上看着弯腰准备攻击他的张某,“老四”的右手从裤子后兜里掏出一把弹簧折叠刀,按开后朝着张某刺去。5 x+ n6 e7 ]& H1 b, f5 c' Y6 C! Q
包间里的其他人始终在拉架,终于把张某拉到包房外面的走廊时,大家才发现他的左胳膊上被捅了一个窟窿眼,胸前也都是血。众人马上打车把张某送到了医院,并拨通110报警。“老四”在医院交完钱后,把妻子叫了过来,自己则回到了自家面馆。
1 ]" }. _" D$ w  F7 U' h# E标签

    : Y# f5 U4 [2 l4 h
    当天凌晨,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肺破裂、心脏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不到一个小时,警察在面馆找到了“老四”并将其带走。2016年11月28日,“老四”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3 ]7 z4 S1 x" T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
    5 |3 [* E& b) A" D2017年9月6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老四”犯故意伤害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 O8 w# l/ Q) i! C( i“老四”张某某辩称,他并未用手铐将宋某和被害人铐在一起,被害人先攻击自己,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是出于自卫造成被害人死亡,故其属于正当防卫。3 I! a7 Z% H5 X$ f8 ~2 S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醉酒的被害人因自己和宋某的手被铐在一起,持半截酒瓶威胁张某某将手铐打开,其行为已对张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的严重危害,因此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范畴;作案工具未找到,仅有张某某供述用刀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张某某积极救治伤者。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老四”构成故意伤害罪。
    0 k- E2 u" F* E2 Z1 p3 U5 }: U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身体,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 `/ t0 T. R( ?7 c# `  Z- ~- l% B( I3 ^
    ! ]+ Z- g0 }7 Z0 l9 ]
    + I9 h* d) ~" Q& G" O6 Z, k& s5 O5 A△图片来源:视觉中国8 U  Q! Y/ ~* L* H: d! J
    关于张某某是正当防卫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现场多名证人证实,张某因不满“老四”用玩具手铐将其和宋某铐在一起,用拳头击打“老四”,继而二人发生厮打;证人夏某和庄某均证实,被害人张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时手中已无半截啤酒瓶。因此,两人在厮打过程中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行为都不具有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正当性要件,且在张某酒瓶已被夺走的情况下也丧失了防卫的紧迫性,而张某某却持刀造成被害人身体两处受伤,其中一刀深达胸腔,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x# z; ~+ A/ @% h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有救助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依法予以处理。
    6 Z' o. ?; r# i% p: m( H  ~1 L法院判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l: X9 r- K: v& D' s1 d( E
    & Q/ \  g! C6 ?" z' b. a  q7 v

. C7 z, Y+ j3 h) P$ Q* F  J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5-8-14 06:07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