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c' O \8 e8 O! H' L攀枝花学院领导长期违法招聘,到处发布虚假广告,非法延长试用期,以扣留档案相威胁,强迫离职教师交纳高昂的违约金,甚至撬锁入室、盗窃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劳动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盗窃罪、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起严重的违法犯罪。攀枝花学院领导担心我举报,被追究法律责任,先诡称应该劳动仲裁,也许是劳动仲裁部门不接受或者担心仲裁对他们不利,攀枝花学院领导们又去街道办找来傀儡人民调解员姚佳龙,搞非法的人民调解。2021年4月28日,攀枝花学院的王东波、林伟、龚禹芃、吴某,带着姚佳龙,不远几千里,跑到贵阳搞调解,威逼利诱我签所谓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姚佳龙说他做了200多次调解,都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但我后来看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才发现我跟攀枝花学院的纠纷根本就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而且这个协议书还存在多处违法。我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7条,立即申请撤销,明确表示不会履行这个非法的协议。2021年5月10日,我去攀枝花学院,向人事处副处长王东波当面再次表示不会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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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调解法》第3条第一款“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本人和攀枝花学院所签《人民调解协议书》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而是显失公平,偏袒攀枝花学院。《协议书》一共七条,其中六条都是针对本人的。原来还有什么我违约要赔偿四倍利息,承担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等苛刻且违法的条款,经我极力反对后才勉强删去。 ! X! D0 {. c4 S: ] 五、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我举报攀枝花学院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正义之举,也是维护全校广大教师权利的公益行为。《调解协议书》第四条:“某某郑重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再向攀枝花学院提出其它任何经济、法律诉求,不再做出损害攀枝花学院声誉的行为。”第五条:“某某承诺,对本次双方所有的交流、协商和方案讨论、本调解协议内容负有永久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意第三方。”这实质就是威胁本人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举报攀枝花学院领导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得在网络和报刊曝光,校方可以继续坑蒙拐骗、敲诈勒索,我也不能再追究他们的撬锁入室、盗窃财物等罪行。 ( J/ _* ]- C9 b' ?0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