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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宣汉县东乡街道大梁村的一位村民,2004年,我个人承包我组2余亩土地用于培建柑橘果园,现已取得良好效益。
! u( ~ k4 B6 ~4 m为支持国家重点项目西渝高铁,强占果园4年,毁坏全部果树589棵,但补偿事宜从不公布,补偿款至今没兑现。
4 p' c5 x7 l+ y1 q9 M项目部未经协商单方面制定《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谎称我果园补偿标准是:7200元/亩×2.019亩+1880元/亩×2.019亩×3年=25923.96元。我对该补偿标准有异议,经询问宣汉高铁指挥部张国主任说:这是临时用地,第一年按照果园标准补偿,果树毁坏后,地面没有果树,后面三年按照一般耕地标准1880元/亩计算。 V& N' F) z3 D
但达州市政府颁发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规定: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应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即7200元/亩×2.019亩×10倍=14.5368万元。# p% ^: K, G, }+ G
更可笑的是:《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对其他社员的零星大小树木均是180元/颗,而我的成年挂果果树却只有24元/颗,这是天灾还是人祸?还是说无视政府规定?这个账该怎么算?2 u( K4 ?/ W. ?0 h. x2 S: J
我家果园经营10多年了,经济效益可观,是全家人主要生活来源,在没有达成补偿一致意见后,强行占用,张国不同意恢复果园原状,以后就没有果园了,我辛苦10余年的心血就只有2万多元,对我一个农民来说断绝了生活经济来源。
+ M' y: n. D3 ]5 v- @- ~/ `我一个农民,能力有限,各位大神看到帖子后,该用什么标准补偿果园,帮忙解决我一大家人生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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