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初三八班王南皓”的博主实名举报自媒体博主“乔老师”,王南皓称自己仅15岁,是未成年人。 视频截图网红少年举报一教育博主照搬其视频内容' d- j. `$ h* G. R% u
. Q' @9 D- {% M; T3 c事件源自于一名教育自媒体博主“乔老师”日前发表的“读信”视频,画面中,他站在讲台上,称收到了“班上同学写给爸爸的一封信”并念道,“爸爸,这是你离家出走的第二十天……家里面最可怜的人不是我,一直都是我妈妈……”事实上,这段文字内容来自王南皓此前拍摄的一段视频。今年4月27日,王南皓发布了一篇名为《家庭幸福的真相》的自白视频,从孩子视角讲述父母应该营造怎样的家庭环境。这条视频也让王南皓备受网友关注,大家纷纷赞扬孩子的通透豁达,也为他的过早成熟、懂事而心痛。
4 Q5 U# H0 t" ^! c* T这段辟谣视频一经发布,受到网友的大量关注,不少网友支持王南皓起诉“乔老师”。事发后,新京报记者6月30日下午在“乔老师频道”的视频号主页发现,王南皓举报的那条视频已经被删除。“乔老师频道”标注为教育自媒体博主,其所拍视频均是站在讲台前的场景,讲话内容涉及学生教育、家庭教育等,并销售自己开发的培训课。* [: _! g K% p+ a7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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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7月1日,该号已改名为“天蓝的岁月”,并且删除了此前所有视频,其疑似在其他短视频平台上的账号也显示清空。记者在视频平台上试图私信对方,但显示消息被拒收。
事发后,7月1日,名为“乔老师频道”的视频号已经更名。 网络截图利用未成年人蹭流量、获得商业利益,不符合未保法精神, R2 L4 b% E b
6 Y% K7 s' z/ b. u( ~3 |, s: O0 S A“乔老师”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郑宁认为,通过目前公开的情节,本次事件可涉及三方面问题。首先是虚假宣传的问题。本案中,如王南皓所说,“乔老师”并不是他的老师,而后者却对外说这封信是自己班上学生所写,这其中便有虚假的成分存在。其进一步用这个身份卖课,获取商业上的利益,就涉及到了虚假宣传,如果获取利益达到了刑事犯罪标准,“乔老师”甚至可能构成诈骗罪。 " X- |* X0 d1 P7 k- |4 ?7 X+ R8 e' R$ f( e7 L
其次,郑宁认为,此次事件从著作权角度也有值得讨论的空间。人们利用平台创作并发布短视频的当下,如果自媒体博主有了独创性的作品,在未授权他人的情况下,被他人阅读、传播,则后者涉嫌侵权。此前,轰动一时的央视《见字如面》节目方被诉未经许可使用三毛家书一案中,节目方在未取得著作权的情况下阅读了三毛家书中的核心片段,法院最终认定了《见字如面》节目制片方三被告侵犯原告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具体分析对方的侵权情形。”郑宁就本次事件说道。 ( h% i8 V9 A/ q; Y N $ |- K" I" o: b9 a9 M9 k此外,郑宁认为,对未成年人公布的信息能否合理引用,也是司法界值得讨论的内容。“之前网络上热议的小学生‘秦朗丢作业本’事件,虽然最后认定没有这个小孩,但利用未成年人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现状,蹭流量、制造吸睛话题,获得商业利益,是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郑宁表示,未成年人发布的内容被其他博主蹭流量、收割流量,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也涉嫌违法。! q, t5 C1 E c% H. h- z" |$ F
0 X j" D6 g) Z s' i5 V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都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F; s9 u( `0 Q% Y - L( I' d# I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在著作权层面,目前普遍观点认为,网络上的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直接照搬他人的视频或者台词、脚本等,属于侵权行为。另外,如果虽未达到完全照搬程度,但“模仿拍摄”并加以“改造”,如对原视频脚本稍微增减,或加入小部分自己的元素,这种“改编权”同样也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应该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乔老师”将王南皓的原视频脚本改编创作成新的视频,没有获得后者授权,则涉嫌侵权。3 W% R* s1 N. n a' M! ?6 S4 V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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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南皓作为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著作权法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从法律角度,王南皓与‘乔老师’之间不存在授课产品的任何关联,没有必要替‘乔老师’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晓宇说道。 - z1 N6 `* E; w) g! M9 |0 k% F; t3 Q! K- P2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