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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老鼠仓” 两基金公司员工遭监管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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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10:43: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8月26日,上海证监局最新公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两名前基金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操作“老鼠仓”的违法事实。其中一名当事人张某,此前曾在上海某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负责A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A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该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张某控制“闫某”证券账户,与A基金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1566.26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同时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6 k1 w: y4 ^$ ]9 ^& y0 |# ]4 l  K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显示,王某虎此前是某基金公司的首席交易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与基金公司旗下某股票型基金发生趋同交易,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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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老鼠仓”遭重罚# @$ r! J4 v% K* W% {- M*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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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搞“老鼠仓”,8月26日,上海证监局公开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日期为8月20日),其中一则显示了基金经理张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违法所得的全过程。2 g5 T3 I8 n: v1 ~

. @5 O( j- Q6 c3 W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自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上海某基金公司所管理的A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1 Z% _/ {  H- _9 N

% D1 K2 I9 ^7 ]* I% {; p4 s$ n  也正是在张某工作期间,控制另一个证券账户——“闫某”的广发证券(11.620, -0.01, -0.09%)账户,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广发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b" h* }8 [8 ^/ b+ h* d9 R' n! p

) a/ V' F+ w& U$ W  经查明,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闫某”广发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6亿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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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0 K# ^+ k. G3 l, Z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此后虽然张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监管不予采纳。9 `2 A/ i9 R; r# K! h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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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也就是“没一罚一”;同时,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监管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x2 W/ C9 m$ h& c%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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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首席交易员被罚50万' e0 ]6 S  i9 h/ t3 |5 V* Q-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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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前述基金经理,还有一名前基金公司首席交易员也因利用未公开信息搞“老鼠仓”,受到了监管的处罚。! D6 H0 N6 r; N* B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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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期公布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某虎于2008年3月入职某基金公司,并于2018年10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交易员,2023年7月离职。自2014年1月8日起,由于岗位工作需要,公司为王某虎开通了O32投资交易系统的相关权限。王某虎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8 ?/ H! `! w1 t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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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上述期间,他人所实控的证券账户与“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1 k. D( ?. z% _

7 Z) M1 Z) k7 I  上海证监局认为,王某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王某虎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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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8 W, X' |9 `5 e1 j0 i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和王某虎都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上海证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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