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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患颅内恶性肿瘤,夫妻欲离婚被法院驳回:未成年利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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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近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引发关注。该案中,夫妻双方李某某与贺某某均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法院经审理后,却以两人未妥善解决婚生次女的治疗问题、需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为由,对其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该判决获得不少网友理解,认为“危难时刻不应各自飞”。9月22日,封面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11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就曾关注到此类问题,并建议增设维护特殊群体利益的条款作为离婚的抗辩理由。

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表示,本案聚焦离婚纠纷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在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境下,本案裁判突破“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的惯性裁判思维,深刻诠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司法适用。诉讼离婚

女儿被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

据了解,李某某与贺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3年生育长女、2016年生育次女。

2024年2月4日,次女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确诊为:双侧额叶-胼胝体巨大占位、双侧额部膜下积液,2025年3月24日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

2025年3月6日,李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决李某某与贺某某离婚,并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贺某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两个婚生女均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某按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并分配70%的共有财产。

法院不准离

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更关键的是,婚生次女身患恶疾,正遭受病痛折磨,急需父母与家庭给予共同关爱、支持和全力救治。

法院指出,在此艰难时刻,原被告双方应搁置争议,将精力聚焦于未成年子女的治疗,给予足够的关怀与安全感,为治疗和康复创造有利环境。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不仅可能使救治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被不当分配,还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冲击,不利于病情的治疗与康复。

因此,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故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30日,资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法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案聚焦离婚纠纷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针对该案,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解释说,在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境下,裁判突破“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的惯性裁判思维,深刻诠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方面,法院不仅考量离婚对救治资金分配、未成年心理重建的现实冲击。另一方面,更立足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不仅是夫妻私权关系,更承载抚养子女、共克时艰的伦理责任。”

李英表示,通过暂缓离婚,引导夫妻双方摒弃纷争,以协作守护患病未成年生存希望,既呼应《民法典》“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精神,也以司法温度传递价值:当家庭遭遇重大困境,法律既守护个体权利,更倡导责任担当与伦理坚守,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公序良俗的双重防线,为类似涉及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的离婚纠纷处理,提供兼顾法理人情的裁判示范。讨论热议

十多年前有人大代表提过建议

该案很快引起公众的讨论。

封面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不少网友对法院判决上述夫妻不准离婚表示理解,认为“危难时刻不应各自飞”。但也有网友认为,“共同承担抚养责任”与“维持婚姻关系”是两个法律概念,不应混为一谈。

早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就曾关注到此类问题。

当时,宋鱼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根据婚姻法,在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判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就具体的个案而言,若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尚未治愈以及正处于中考、高考等关键时期,或者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以及身体残疾,如果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将会对子女或夫妻一方的生活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其结果是有失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她建议,增设维护特殊群体利益的条款作为离婚的抗辩理由。

记者注意到,现行《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重婚、家暴等应当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但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缺乏明确解释,这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空间。而《民法典》第十条也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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