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当事人李焕文说,我叫李焕文,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蟠龙路。以下是我要陈述的事情经过: $ e, h6 x5 K8 } L 2008年12月26日,经朋友介绍,元氏县槐阳镇东韩台村从事服装加工生意的许树明向李焕文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至2009年2月26日归还。而到期之后,许树明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7 T0 w' E* z( {0 h9 j
无奈之下,李焕文在2010年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并缴纳了保证金。法院对许树明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实施了保全措施。但在法院将许树明的财产查封以后,元氏县地税局职员耿子彦(女)以许树明欠其钱为由,将法院查封的许树明财产全部拉走变卖。 & w. I, J0 R4 @, 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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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这一情况后,李焕文第一时间报告给元氏县法院。法院传唤了许树明和耿子彦,但未对两人有什么判决结果,就这件事情法院来回拖了七、八年。作为诉讼请求人,李焕文已经履行了法院要求的诉讼程序,而且法院多次判决裁决,但李焕文的合理诉求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耿子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擅自拉走法院查封许树明的财产近8年。法院没有对耿子彦进行处罚,听之任之,致使李焕文12.98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至今没有下落。李焕文多次去法院协调此事,希望能够追回自己的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耿子彦拉走法院查封许树明的抵押财产——石家庄市盖维尔服饰有限公司的机器和裤子共计69台件(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树明在查封清单上签字确认。) D2 L, A, X9 s6 p
在2010年10月25日,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元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被告石家庄市盖维尔服饰有限公司许树明在2010年11月28日偿还原告李焕文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承担。许树明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 S5 \% p2 ^1 O' e. X
2013年8月7日,耿子彦提出书面异议,元氏县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13年9月6日,元氏县法院作出(2013)元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异议人耿子彦的异议请求。异议人耿子彦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异议。2013年11月8日,石家庄市中院作出(2013)石执异字第00185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元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9 k$ h7 W* l& J9 H' j6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