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43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女大学生踢踹民警后笑称“最多拘15天” 已被刑拘

[复制链接]

3万

主题

3万

稿子

1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643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4 15:35: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气焰嚣张》》

女大学生踢踹民警后笑称“最多拘15天” 已被刑拘

11日,22岁女大学生张某携带一把长约10厘米水果刀欲乘坐北京地铁八号线,被拒后跟安检人员和处理情况的警察发生冲突。乘民警不注意,张某突然用脚踢踹、用手抽打民警,后被民警制服。

张某在派出所被问到其行为将会面临何种后果时,她露出微笑:“最多拘留15天,其次罚款,其次警告”,并称“人生总要有第一次的尝试,好的坏的都要尝试,微笑面对生活”。在被告知将会被刑事拘留后,张某还问警方,“能不能去拿化妆品”。目前,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公交总队刑事拘留。 相关案例》》

男子拒绝安检大闹安检口 踢踹民警被拘留

3 月 1 日,一名男子携带违禁品进入江西九江火车站,被安检工作人员查出后,拒绝配合处置,并踢踹执勤民警。

经询问,邹某中午在家饮酒后与女友准备乘坐 K1019 次列车前往南昌,在安检口被查出行李内有违禁品拒绝进站后,抱着侥幸心理再次携带进站,第二次被查出后,觉得过往旅客在看他,在女友面前丢了面子,情绪激动做出了踢踹民警的行为,阻碍了民警的正常执法。该过程持续了十几分钟,引起了进站旅客的围观,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警方对邹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山西运城小伙北京地铁袭警被刑拘

10月18日18时许,王某辉(男,19岁,山西运城人)在地铁2号线宣武门站逆行进入单向换乘地铁4号线的通道,被正在执行秩序维护任务的民警发现,并告知其正确的换乘路径。王某辉不服从民警管理,强行继续逆行妨碍其他乘客通行,并辱骂、拉拽推搡民警,打落民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随后,王某辉被民警当场控制,带离现场,过程中,王某辉试图逃跑,持续对民警言语辱骂,行为恶劣。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王某辉涉嫌妨害公务罪,于10月19日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何不同》》

是刑拘还是行拘?

很多袭警事件陆续进入公众视野,有的袭警被治安处罚,有的袭警被刑事拘留,一时间把人们弄糊涂了。其实,在一个正常的法律环境下,区别两者并不难:

第一,区分袭警‘’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看方法手段是否使用暴力、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该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其构成客观方面有三个层面:手段上是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侵害对象是国家公务人员,侵害的时间是国家公务人员正在执行公务。如果行为人没有暴力或者没有以暴力相威胁,就不构成本罪;如果针对的不是公务人员,或者既使是公务人员但没有执行公务也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公务,但没有依法依规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被暴力袭击或被威胁的,也不按本罪处罚。

而“妨害公务罪”与治安管理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务违法行为”的界限非常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妨害公务违法行为‘’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简单对比就会发现,二者都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唯一区别就是“手段”。所以您看近期被刑拘的案例,有用拳头打警察脸的,有用脚踢警察屁股的,有捡了石块准备袭警的,有煽动围观群众情绪威胁民警的,虽然方法各不同,但都具有暴力性、威胁性。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就是一般阻碍,比如辱骂等尚没达到威胁程度的。

第二,《刑(九)》规定的袭警从重,不是在“刑事与行政”间衡量,其入罪标准并未改变。《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刑(九)》生效前后对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一致的,只是在处罚轻重上发生了变化。暴力袭击警察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以便进一步强化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保护。

第三,《刑(九)》的修订是“法治”的体现,而非“特权”的体现。刑法对包括人民警察在内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保护是均等的,但由于人民警察处在同刑事犯罪斗争的最前沿,法律上的特别保护是职责上的需要。它在警醒每一个公民对法律要心存敬畏,每一位警察要规范执法。

公安发声》》

对袭警一律刑拘,对辱警一律行拘!

长期以来,执法对象不配合执法,无端挑衅警察权威,甚至辱骂殴打执法警察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而公安机关一味的放纵宽容、公安局长的不敢担当作为,又导致了执法对象的跟风学样、变本加厉,让执法环境愈发糟糕、让执法权威江河日下、让一线民警苦不堪言、让警察形象一落千丈。

但是,也有少数的公安局长敢于大胆执法,敢于为一线民警撑腰壮胆,敢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敢于保护民警执法权益。

贵州黔东南州公安局发声:“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凡是用语言辱骂民(协)警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凡是殴打民(协)警的,一律刑事拘留。”这句霸气侧漏而又深得警心民心的话,正是出自黔线哥老家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长杨秀涧之口。

2018年2月26日,黔东南州召开全州公安局长会议,新任局长杨秀涧在会上向全州民警作出如上承诺,发出了“向辱警袭警坚决说不”的动员令,而当天距杨秀涧履新黔东南州公安局仅仅40天。1月18日,他从省公安厅空降黔东南州公安局。新任局长的“两个一律”让一线民警欢欣鼓舞,让他们彻底放下了思想包袱,对一度嚣张无比的辱警袭警行为给予了坚决有力的打击,真正树立起了警察的执法权威。

法律后盾》》

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定论,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这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通例。理论界、实务界多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规定完全符合社会形势需要、警察职业特点,有利于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

严惩袭警呼声不断

关于严惩袭警行为的呼声,并非是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出现的。早在2003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媒体刊登题为《35位人大代表提议刑法增加“袭警罪”条款》的消息。当时,35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认为,我国目前处罚袭警行为的罪名依据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此罪的量刑明显过轻。单独设立“袭警罪”,可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自那以后,关于严惩袭警行为的呼声始终不断,来自社会各界的诸多人士都在引经据典、奔走呼号,阐述严惩袭警行为甚至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

“妨害公务罪应具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法定要件,只限定执行公务时,排除了执行公务后。但在现实生活中,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里受到不法分子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仅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碍公务等罪名予以惩治,根本无法体现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刘杰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说,“同时,即便是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时遭遇袭击,这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妨碍公务,否则就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危害性,无法保障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权威性,无法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

警察屡屡遭袭负伤

呼声总是来自于现实需求。就在记者撰写稿件时,手机新闻客户端弹出一条题为《湖北一团伙暴力抢矿袭警》的新闻。据报道,2015年6月1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杨某等32人携带钢钎、燃烧瓶等作案工具,乘车窜至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潘口乡的某绿松石采矿点欲实施盗窃,被执勤民警及时发现。

执勤民警通过喊话等方式制止无果后,鸣枪示警以震慑犯罪团伙,孰料该犯罪团伙非但没有丝毫的胆怯之意和罢手之意,杨某反而现场煽动同伙扔石头砸向执勤民警,大喊“用石头砸死放枪的警察”“捉住警察绑到树上去”。最终该犯罪团伙被成功抓获,两名执勤民警却负伤了。

这两位执勤民警,只是全国公安队伍的普通一分子,却反映了广大公安干警执法面临的最普遍困局。现实生活中,民警的警服被撕扯、警帽被打飞、警车被砸烂、人身遭遇暴力攻击、人格经受严重屈辱等情况在各地屡屡上演,甚至“打的就是警察”成为一些地方市井无赖的口头禅。特别是分析近年来抗法袭警案件,已经从单纯逃避或对抗执法处罚,演变为直接针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有目标、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袭击。

来自公安部的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警察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8880人,连续5年总体上升,其中2014年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

谈及袭警行为屡屡发生的原因,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指出,“近年来,百姓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没有及时跟上,对‘维护的是不是应有的权利’‘维权方式是否合理’等问题缺乏法治思维,进而在个人意愿得不到满足或者利益受挫时,选择铤而走险,暴力袭警。”一方面是袭警行为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却是袭警的依法惩治率并不高,追究并不严厉。余凌云认为,这是因为有些民警反映证据不太好收集,这方面已经通过执法记录仪的运用有所改观;有些民警主动选择了容忍,有理的让给无理的;还有些是出于社会稳定、维持秩序的考虑,比如面对政府征地拆迁的群众,挨打挨骂的民警首先会考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进而选择忍气吞声,这些也会进一步纵容袭警行为的发生。

保护执法并非纵容滥权

作为和平时期的一支武装力量,警察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项重要职能,特别是近年来,境内境外,网上网下,全方位、立体化的警务治理,让群众的安全感明显提升。与之相悖的是,警察的执法环境并不理想,这有损于执法的权威,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警察执法,亟须社会更多的理解和尊重。

(北京时间综合,资料来源观察者网、人民日报等)


" m: r3 b9 ^- h1 W# e& l$ b- u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5-7-20 03:24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