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袁某遇到一件羞于启齿的事情。赵某与袁某结婚三年后,赵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于19年4月1日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均无争议。4月7日(判决未生效),袁某到赵某父母家中看望孩子发生争吵。后赵某将袁某拽至卧室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袁某发生性关系。
丈夫袁某真的是个傻子,自己主动要求诉讼离婚,在法院已经判决两人解除婚约关系的情况下,又趁着判决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又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此时两人在法律上依旧是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能否认定丈夫赵某构成强奸罪呢?先解释一下法院的判决文书的生效流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不是一宣判就产生法律效力,它有个允许当事人上诉的时间段。根据规定,民事判决作出15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不提出上诉,那么15天的上诉期一过,法院判决才产生法律效力,在此15天的时间内,原法律关系不变。
本案中,丈夫赵某和妻子袁某虽然已经被4月1日判决离婚,但此事发生的时间却是在4月7日,仍然处于判决未生效的期间,因此,赵某和袁某仍然是夫妻关系。那么问题就转换为“丈夫暴力和妻子发生关系能不能算作是强奸罪”? 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法律为了实现对妇女贞洁的高度保护,赋予女性对性权利的完全绝对权,她们可以决定发生关系的对象、条件、方式和时间等,只要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使得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无法反抗,进而发生了关系,那在法律上就构成强奸罪。
从法律的构成要件要素规定来看,本罪强调的是行为而不是身份,也就是说并没有将丈夫这个特殊的身份排除在强奸罪的范围之外。因此,即便赵某和袁某尚未离婚,依然处于正常的婚姻关系内,丈夫赵某采用暴力的方式和妻子发生关系,严格来说,在法律上也是属于强奸罪的。 虽然在法律上属于犯罪,但是通常夫妻不会报警,即便报警,妻子的证明整体也是很困难的。当然,一旦得到证明,丈夫赵某则构成强奸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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