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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夜间被侵犯,完事后发现不是自己老公,事后两人还互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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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2:09:0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背妇女意愿,在妇女不同意的对象、时间、地点及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罪。由于妇女相比男性来说,在性的自我保护方式,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刑法对妇女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保护极其周到和严格。实践中,鲜有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事例,绝大多数情况下,受到性侵害的为女性一方,因此,女性除了加强自身防护外,刑法也给予了格外的保护。 以下给大家讲述的刑法故事,就是因为被害妇女疏于自身防护,睡梦中被性侵的案例。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故事中学法,在生活中普法。2020年11月份夜间,王女士正在家中睡觉,房门响动了了下,王女士以为是下夜班的老公回来了,她没有多想继续睡觉。迷迷糊糊中和进来的人发生了关系,事后王女士打开了床头灯,看到对方后非常的惊讶,眼前的男子根本就不是她的老公,而且她也不认识对方。当时王女士害怕对方会做出什么过激的行为,所以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她没有声张,完全听从了对方的安排,而这位男子看到她这么听话,他也没有对别人做出任何伤害,反而向王女士提出了一个要求,那就是两个人要添加微信,就这样王女士添加了对方为好友。 事后,王女士选择了报警,警方根据微信信息,很快抓获了该男子。男子以女方全过程都没有反抗,完全出于自愿,且事后互加微信为由否认自己的行为系强奸。

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通过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是强奸罪的因果发展进程。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其中的暴力、胁迫手段不难理解,这里只讨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手段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本案中,男子正是利用王女士睡觉之际,假冒王女士老公,与王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因此,男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男子以王女士全程无反抗,事后互加微信,以王女士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来否认自己的强奸行为,男子的理由成立吗?不妨留下您宝贵的建议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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