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中心卫生院是国家事业单位,其所有财产当属国有资产,属于人民福利,当应用于造福人民。至于能否用于出租创收,无疑应慎之又慎,这种做法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请相关部门论断。 % Q4 p N' [" y3 u- N! T* X, i5 D; e0 X; J
据了解,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所设科室不允许对外进行私人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这意味着公立医院的科室(包括房屋)不能被外部实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明确禁止了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的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希望相关部门引起足够重视,以给百姓一个满意交待。' `; M; @% X: W- g4 G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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